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7年04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7年04月0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冀發改價格〔2017〕361號
檔案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物價局,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推進我省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75號)精神,決定對我省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平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窯、乾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企業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於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平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按年度執行,數據的核算基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體加價標準見附屬檔案。
二、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和完善轄區內水泥企業的電能消耗和統計管理制度。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水泥企業耗能設備、能源消耗情況及相關信息進行監管。
(二)水泥企業要建立並完善獨立、可核查的能源計量和統計台賬,保留水泥生產量原始記錄及憑證;中控室原始生產數據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三、加強分工協作
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和電網企業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實施工作,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水泥企業電耗核算辦法的通知》(工信廳聯節〔2016〕139號)要求,自2017年起,每年3月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供全省水泥生產企業名單;7月1日前,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水泥生產企業上一年生產量及其耗電量進行統計和核查,確定其產品可比綜合電耗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將相關情況函告省物價局。9月1日前,由省物價局向社會公布水泥生產企業應執行的加價標準,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二)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根據省物價局公布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及時收取加價電費。
(三)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要將轄區內水泥企業可比水泥綜合電耗在官方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省物價局要加強對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四、其他事項
(一)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按照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於調整<河北省差別電價收入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冀發改產業〔2014〕572號)規定,由各市人民政府統籌使用,主要用於支持水泥行業節能技術改造(含餘熱余壓利用)、淘汰落後和轉型升級,具體項目和資金安排由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局研究確定。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對淘汰類以外的通用矽酸鹽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加價標準
冀發改價格【2017】361號附屬檔案.pdf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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