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通知

《關於調整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價管字〔2006〕93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05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物價局,華北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格〔2006〕27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河北省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通知》,對我省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做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每千瓦時0.49元調整為0.52元,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含縣城)由每千瓦時0.475元調整為0.505元。銷售價格調整後,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和省電力公司對躉售縣供電公司的結算電價,在現行躉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0.0276元。
二、供電公司對轉供電用戶和總表用戶的結算電價,由每千瓦時0.44元調整為0.47元,對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含縣城)的轉供電用戶和總表用戶的結算電價,由每千瓦時0.425元調整為0.455元。
三、為確保城鄉最低保障戶在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調整後不增加新的支出,決定對2003年2月底在冊的原城鎮最低保障戶繼續實行優惠電價,每戶每年定額優惠42元。對2006年底在冊的城鄉最低保障戶也實行優惠電價,其中:城市家庭每戶每年定額優惠12元、農村家庭每戶每年定額優惠10元。對城鄉最低保障戶的優惠電價政策執行年限統一確定為2007年-2010年。優惠電價政策由華北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負責,各縣(市)供電公司在收取電費時直接落實到戶。供電公司未抄表到戶的,應將相應的定額優惠返還給轉供電用戶或總表用戶,由其負責落實到城鄉最低保障戶。
各縣、區民政局要於2007年2月底前,將本轄區2003年2月底和2006年底在冊的城鄉最低保障戶姓名、低保證編號和身份證號,提供給當地供電公司。城鄉最低保障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到當地供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四、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電價每千瓦時0.52元(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和縣城0.505元)是到居民用戶的最終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最終價格之外加收其它費用。各市、縣(區)物價局要加強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亂漲價和搭車漲價行為。對高於規定價格向城鄉居民收取電費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五、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調整,自2006年12月10日用電量起執行。
河北省物價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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