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字〔2008〕3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9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相關電力企業:
為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促進電力行業節能降耗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促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70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就降低我省小火電上網電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掌握的原則
降低小火電上網電價要堅持積極推進、穩步實施、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採取降低上網電價與關停機組相結合,統籌安排與分步實施相結合。
二、降低小火電上網電價的範圍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703號文通知規定: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運行滿20年、單機容量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其上網電價高於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均列入降價範圍。
三、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的具體要求
(一)對列入降價範圍的小火電機組,要區別脫硫機組和非脫硫機組,分別將其上網電價降低到本省脫硫燃煤標桿上網電價和非脫硫燃煤標桿上網電價水平。
(二)2004年及以後投產的小火電機組,其上網電價高於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律降低到標桿上網電價水平。
(三)2004年以前投產的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低於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維持現行電價水平不變;高於標桿電價的,分步降低到標桿電價水平。目前,現行上網電價比標桿電價每千瓦時高出5分以內的,分兩年降低到標桿電價;每千瓦時高出5-10分的,分三年降低到標桿電價;每千瓦時高出10分以上的,分四年降低到標桿電價。
(四)熱電聯產機組要在合理分攤電、熱成本的基礎上,按照補償供熱成本的原則逐步提高熱力價格,相應降低其上網電價。
(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4號)下發前依法批准且契約約定中外合作或合資期限未滿的機組,仍執行契約協定的上網電價。
(六)小火電降價後電網企業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解決發電企業因燃料價格提高影響成本增加的矛盾。
四、鼓勵小火電機組向高效率機組轉讓發電量指標
鼓勵提前關停或按期關停的小火電機組,在保證機組關停的前提下,按不高於降價前的上網電價向大機組轉讓發電量指標。已轉讓發電量指標並確保關停的小火電機組不再降價。
五、其他規定
2008年1月1日以後新投產的小火電機組不再進行成本監審,一律執行現行標桿上網電價,委託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批覆,並向省局備案。
各地物價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本通知的有關要求,提出本地區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和取消超發電價的具體實施方案,於今年5月31日之前報省物價局審批。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的各項規定,嚴禁自行出台優惠政策,確保國家政策的貫徹落實。省局將對本次降價和關停小火電機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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