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通知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改價格[2013]25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精神,更好地發揮價格槓桿在化解產能過剩、加快轉型升級、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效水平方面的積極作用,決定對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對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一)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含義及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不高於每噸13700千瓦時的,其鋁液電解用電(含來自於自備電廠電量)不加價;高於每噸13700千瓦時但不高於13800千瓦時的,其鋁液電解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02元;高於每噸13800千瓦時的,其鋁液電解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08元。
(二)電解鋁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按年執行,每年根據上年實際電耗水平執行相應的電價標準。
(三)國家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交流電耗分檔和加價標準。
二、嚴禁自行出台優惠電價措施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對電解鋁企業的用電價格,已經對電解鋁企業用電實行電價優惠的,應立即糾正。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於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有關規定,對電解鋁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收取相應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統備用費,不得自行減免。
三、規範電解鋁企業與發電企業電力直接交易行為
(一)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高於每噸13700千瓦時或節能目標考核為未完成等級的,不得與電力企業進行電力直接交易。
(二)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交流電耗不高於每噸13350千瓦時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優先支持其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電量與電價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
四、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完善轄區內電解鋁企業的能源消費和統計管理體系,節能監察機構要加大監察工作力度,並對電解鋁企業主要耗能設備、能源消耗情況及相關信息進行監管。
(二)電網企業要對電解鋁企業鋁液電解用電進行計量,計量裝置應裝設於電解鋁企業整流器交流側,並由質檢部門或授權機構定期校驗加封。對擁有自備電廠的電解鋁企業,要在自備電廠發電機組出口端安裝經質檢部門或授權機構鑑定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並按期抄表。
(三)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要加強對電解鋁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電解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能源消耗基礎信息的資料庫,並動態更新。
(四)電解鋁企業要完善獨立、可核查的能源計量和統計台賬,保留鋁液生產量原始記錄及憑證;並將集控室原始生產數據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五、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明確階梯電價政策甄別認定執行的程式,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電解鋁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實施工作,確保階梯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一)自2014年起,每年一季度內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對省內所有電解鋁企業上一年鋁液生產量及其耗電量進行統計、核查,確定其噸鋁液電解交流電耗,並將相關情況函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每年4月15日前明確所有電解鋁企業應執行的電價標準,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省級電網企業應根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名單和電價標準,按照抄見的鋁液電解用電量(含來自於自備電廠電量)及時收取加價電費。
六、嚴格管理和規範使用加價電費資金
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增加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於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歸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於獎勵能效先進企業,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和轉型升級。對在一年內改造達標的企業,可將其繳納的加價電費予以適當返還。具體加價電費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七、加強監督檢查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電解鋁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督促電網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加價電費資金。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將轄區內電解鋁企業噸鋁液電解交流電耗在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並動態更新,接受社會監督。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力量不定期對電解鋁企業執行階梯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時進行交叉檢查。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對電解鋁企業執行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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