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河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在2007.07.2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經2007年7月19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規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旅遊、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實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港口、碼頭、郵政樞紐、電信樞紐,以及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選址或者工程規劃許可前,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申請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未經國家安全機關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城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途;
(二)建設項目的通信、監控、音響、報警、查驗、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設備等弱電系統;
(三)建設項目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依照下列規定作出同意建設或者不同意建設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
(一)對不存在影響國家安全因素的建設項目,作出同意建設的決定;
(二)對存在影響國家安全因素的建設項目,通過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可以消除隱患的,向申請人提出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範要求,並在申請人制定符合安全防範要求的措施後,作出同意建設的決定;
(三)對存在影響國家安全因素的建設項目,通過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仍然不能消除隱患的,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備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材料。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提出安全防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制定安全防範措施,並將其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納入項目預算,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安全防範措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場地出售、出租、贈與境外單位、人員的,應當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並按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制。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故意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建設和投入使用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使用人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維護法制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省政府對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9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1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六、對《河北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故意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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