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實施細則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aquatic resources in Hebei Province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冀政[1980]83號
- 發布日期:1980-06-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現狀態:廢止
- 生效日期:1980-06-21
目錄
第四條對在渤海區作業的下列網具禁漁期規定。
第五條為保護對蝦親蝦進入渤海區產卵,春季嚴禁專捕對蝦親蝦的各種網具 作業。
第六條渤海區各類機動拖網漁船,一律禁止在機動漁船拖網禁漁區線內作業; 秋汛捕蝦季節,可在原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線外作業。
第七條下列水生動物,在下述繁殖成長期間嚴禁采捕。
第八條凡是魚、蟹產卵回遊通道的河流,不得遮斷河面攔捕,最少要留出占 河道二分之一以上寬度的通道,以保證足夠數量的親體上溯或降河產卵繁殖。
第九條對水庫、窪淀等淡水漁業水域,在魚蝦產卵繁殖季節,要明確規定禁 漁區和禁漁期,並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禁止全部作業或限制作業的種類和作業的漁 具數量。
第十條禁止使用嚴重損害資源的漁具和漁法。
第十一條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和卷炸、圍埝等嚴格損害水產資源 的行為。
第十二條對各種主要漁具,要按不同捕撈對象,分別規定最小網眼(箔眼) 尺寸。
第十三條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棄有害水產資源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污 染物質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修建水利工程,要保護漁業水域環境,採取救魚措施。
第十五條各鹽業生產單位納水時,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魚蝦幼苗,不得損 害水產資源。
第十六條圍墾海塗、窪淀,要在不損害水產資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有計 劃地進行。已經圍墾而得不償失的,要退田還漁。
第十七條對貫徹執行本細則有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 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犯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各級漁政管理機構有權處理。
第十九條全省水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省水產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 水產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細則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岳城、崗南、黃壁莊、王快、西大洋、陡河、洋河、壺流河等水庫 以及白洋淀等大型湖泊、窪淀,可根據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水產資源繁 殖保護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省和重點漁區水產行政部門要設定漁政管理機構和漁政船,設立 漁業警察。各級水產部門及漁政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漁政管理工作,執行監督檢 查任務,建立漁業許可證制度,核定漁船、漁具發展數量和作業類型,進行漁船登 記,保障對水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條凡是跨越本省水域進行漁業生產的,必須遵守當地有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科學研究或其它生產需要,從事與本細則有牴觸的活動,在本 省海域內,必須經省水產局批准;超越本省海域的,要經有關省、市、自治區水產 部門或國家水產總局批准。
第二十四條一切非漁業生產單位,凡沒有漁業許可證的,一律不準從事捕撈 生產。凡經批准的生產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水產供銷部門,發現違犯本細則規定的,要報當地漁政管理 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 制定實施辦法,報省水產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有牴觸的,按上級 規定執行。
內容介紹
水生動物
(2)淡水魚:鯉魚,體長二十五厘米以上;青魚,體長三十五厘米以上;草 魚,體長三十五厘米以;鰱魚(白鰱),體長三十三厘米以上;鯽魚,體長十三厘米 以上;鱅魚(花鰱),體長三十三厘米以上;魴魚(團頭魴),叉長三十厘米以上; 鯿魚,叉長二十厘米以上;鱖魚( 花魚、桂魚),體長二十五厘米以上;紅鰭 (翹 嘴鰱),體長二十五厘米以上;善魚(黃、白善),肛長三十厘米以上;細鱗魚(樺 魚),體長四十五厘米以上。
(3)蝦蟹類(蟹類體長從頭胸甲中央剌到甲後緣的距離):對蝦,體長十五厘 米以上;青蝦、毛蝦,嚴格執行禁漁期規定;梭子蟹,甲殼長八厘米以上;河蟹(中 華絨螯蟹),甲殼長七厘米以上。
(4)貝類(體長為外殼最長部分):蟶,殼長五厘米以上;毛蚶,殼長三厘米 以上;扇貝,殼長五厘米以上;文蛤,殼長五厘米以上;雜色蛤,殼長二點五厘米 以上;青蛤,殼長四厘米以上;紫貽貝,殼長五厘米以上;海螺,殼長十厘米以上; 田螺,殼長二厘米以上。
(5)其他:海參,體長十二厘米以上;元魚(甲魚),甲長十五厘米以上。
上列各種海水魚、蝦、蟹、貝類,在航次漁獲物中小於可捕標準部分,不得超 過漁獲量的百分之二十;淡水魚、蝦、蟹、貝類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二)各種經濟藻類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如蓮藕、菱角、芡實(雞頭)等, 要待其長成後方得採收,並要注意留種、留株,合理輪采。
第三條各地要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如改良水域條件、人工投放苗種、投放魚 巢、納苗、營救幼魚、移植馴化、消除敵害、引種栽植等,增殖水產資源。
第四條對在渤海區作業的下列網具禁漁期規定如下:
流布袋網、河張網,禁漁期為五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底張網(三用網),為五 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插網(步網)、地網、撩網以及在七米水深內作業的小架張網、 小檣張網等近海作業的密眼網具,為六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在七米水深外作業的 掛子網(袖網、轉軸網、架子網)、大桶網、檣張網,為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扒拉網、錨流網、小圍網,為六月二十日至九月四日;人力拉網,為五月一日至八 月三十一日;青蝦倒簾網,為六月一日至八月二十日。
第五條為保護對蝦親蝦進入渤海區產卵,春季嚴禁專捕對蝦親蝦的各種網具 作業
第六條渤海區各類機動拖網漁船,一律禁止在機動漁船拖網禁漁區線內作業; 秋汛捕蝦季節,可在原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線外作業。秋蝦開捕日期,一百五十馬 力以下(不包括一百五十馬力)的機動拖網漁船為九月十五日,一百五十馬力以上 的機動拖網漁船為十月五日。
第七條下列水生動物,在下述繁殖成長期間嚴禁采捕:
毛蚶,六月一日至九月十日;蟶,五月一日至七月十日;文蛤,六月十五日至 八月三十一日;扇貝,五月二十日至九月十日;海螺,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海參,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第八條凡是魚、蟹產卵回遊通道的河流,不得遮斷河面攔捕,最少要留出占 河道二分之一以上寬度的通道,以保證足夠數量的親體上溯或降河產卵繁殖。不準 在閘壩上下攔捕魚、蟹幼體和產卵洄游的親體,更不準在閘門上套網捕魚。因養殖 需要捕撈魚苗、蝦苗、蟹苗者,要經省水產局批准。
第九條對水庫、窪淀等淡水漁業水域,在魚蝦產卵繁殖季節,要明確規定禁 漁區和禁漁期,並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禁止全部作業或限制作業的種類和作業的漁 具數量。禁漁區的範圍和禁漁期的時間由各縣、市規定;跨界水域由漁業管理委員 會會同各有關地、市、縣商定。
第十條禁止使用嚴重損害資源的漁具和漁法。手推網(搶網)、起落網、劃兜 網(攻兜網)、閘溝網(擋溝網)、小邊網、小褲襠網和用冷布、麻布製作的網具(不 包括流布袋)以及魚鷹、密箔、密網等,一律禁止使用。
第十一條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和卷炸、圍埝等嚴格損害水產資源 的行為。
第十二條對各種主要漁具,要按不同捕撈對象,分別規定最小網眼(箔眼) 尺寸。機輪拖網、圍網和機帆船拖網的最小網眼尺寸,要按國家水產總局的規定執 行。其他海洋漁業主要漁具的最小網眼尺寸,省水產局規定。淡水漁業主要漁具的 最小網眼尺寸由地、市、縣水產局規定,報省水產局備案。嚴禁製造或出售不符合 規定的漁具。
第十三條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棄有害水產資源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污 染物質和廢棄物。各工礦企業必須執行國家頒發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放射防護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衛生、農業部門因防疫或驅除病蟲害需要向漁 業水域投注藥物時,要事先和當地水產部門聯繫,儘量避開魚類產卵繁殖場所。
第十四條修建水利工程,要保護漁業水域環境,採取救魚措施。在魚、蟹洄 游通道築壩或建閘時,必須相應地建造過魚設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礙魚、 蟹洄游和產卵的,由水產部門和水利管理部門協商,在許可的水位、水質、水量的 條件下,適時開閘納苗。水庫、窪淀都要定出最低水位線,以保證魚類必要的生存 條件。
第十五條各鹽業生產單位納水時,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魚蝦幼苗,不得損 害水產資源。
第十六條圍墾海塗、窪淀,要在不損害水產資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有計 劃地進行。已經圍墾而得不償失的,要退田還漁。
第十七條對貫徹執行本細則有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 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犯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各級漁政管理機構有權處理。在處理 時,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賠償損失、沒收漁獲、沒收漁具、罰款等處分。 對漁業水域造成污染損害的,要賠償損失。違犯禁漁區、禁漁期規定或使用禁用漁 具的,除沒收禁用漁具和漁獲物以外,並要酌情罰款。可以用罰款的一定數額獎給 檢舉破壞資源的個人或漁政管理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凡幹部帶頭或慫恿違犯本 細則的,要追究責任,必要時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對嚴重損害資源造成重大破壞 的,或抗拒管理,行兇打人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壞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打擊, 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全省水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省水產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 水產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細則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岳城、崗南、黃壁莊、王快、西大洋、陡河、洋河、壺流河等水庫 以及白洋淀等大型湖泊、窪淀,可根據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水產資源繁 殖保護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省和重點漁區水產行政部門要設定漁政管理機構和漁政船,設立 漁業警察。各級水產部門及漁政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漁政管理工作,執行監督檢 查任務,建立漁業許可證制度,核定漁船、漁具發展數量和作業類型,進行漁船登 記,保障對水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條凡是跨越本省水域進行漁業生產的,必須遵守當地有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科學研究或其它生產需要,從事與本細則有牴觸的活動,在本 省海域內,必須經省水產局批准;超越本省海域的,要經有關省、市、自治區水產 部門或國家水產總局批准。
第二十四條一切非漁業生產單位,凡沒有漁業許可證的,一律不準從事捕撈 生產。凡經批准的生產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水產供銷部門,發現違犯本細則規定的,要報當地漁政管理 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 制定實施辦法,報省水產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有牴觸的,按上級 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