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江蘇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江蘇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是繼國務院頒發《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頒發了《江蘇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辦法》後頒布的補充性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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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 發布文號:81002
  • 發布日期:1980-05-28
  • 生效日期:1980-05-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地點:江蘇省
  • 狀態:失效
發布背景,規定全文,

發布背景

去年,繼國務院頒發《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省革委會頒發了《江蘇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各地認真進行了貫徹執行,對保護水產資源,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違章生產,破壞和損害水產資源的現象仍不斷發生。為了進一步加強漁政管理,切實執行《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各項規定,現根據《條例》規定的原則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對《實施辦法》中獎懲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規定全文

一、對執行《條例》、《實施辦法》成績顯著者,給予通報表揚或發給獎狀、錦旗等獎勵。
二、對違反《條例》、《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漁政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在海洋漁業生產中,凡查獲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沒收漁獲物外,第一次罰款二百元至三百元,第二次加倍罰款,第三次從嚴處理。
凡在禁漁期、禁漁區作業者;
機動漁船進入禁漁區線內進行拖網作業者;
漁獲物中經濟幼魚超過規定者;
無船名、船號或無漁業許可證作業者。
對違章捕魚的船長和肇事者,應承擔罰款的百分之五,並不得參加當年度評獎。
在淡水漁業生產中,凡查獲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賠償損失,沒收漁獲物並罰款十至一百元。
凡在淡水漁業禁漁區、禁漁期作業者;
凡進入國家和集體養殖水域偷捕魚或損壞養魚設施者;
凡進入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區撈草、罱泥者。
嚴禁使用破壞水產資源的漁具、漁法。凡炸魚、毒魚、電捕魚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罰款五十至二百元,或按照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凡抗拒管理,無理取鬧,煽動鬧事,行兇打人者,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懲處。
凡幹部帶頭,慫恿支持違反規定者,要追究責任,加以懲處。
凡違反上述規定,營私舞弊的漁政管理人員應從嚴處理。
三、對檢舉、查獲違反規定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四、沒收的漁獲物貨款和罰款,交管轄該水域的水產主管部門或漁政部門收管。收管部門除從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對檢舉和查獲有功人員獎勵等項費用外,其餘上交當地財政部門入國庫。
五、本規定所訂各項獎懲,由各級水產主管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請政法部門予以積極支持,密切配合。
六、本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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