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3.12.19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3.12.19
  • 實施時間:1983.12.19
通告欄,詳細條例,

通告欄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試行。
加強內陸水域資源保護,是發展淡水漁業的基礎,當前破壞水產資源的情況十分嚴重。必須認真研究解決。各地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自治區的《暫行規定》,加強領導,加強法制教育,做好漁政管理工作,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對破壞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各市、縣應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定出具體實施辦法,貫徹到基層單位,落實好保護措施,加速水產事業的發展。
本《暫行規定》在試行中有何問題,請各地及時提出意見,以便在適當時候進一步補充、完善。
廣西壯族自治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暫行規定

詳細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淡水水產資源,發展淡水漁業生產,保障水產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的一切江河、水庫、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養殖水面。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水產、公安、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二、保護對象和措施
第四條 對下列品種的親魚、幼魚和名貴水生動物應重點加以保護:
(1)鯇、鰱、草、鯪、鯽、青魚、桂花鯪(青衣)、岩鯪(沒六魚)、三角魴(花鯿)鯿、鱖、紅魚、中華鱘、鰣魚、河鰻、倒刺巴(青竹魚)、光倒刺巴(坑魚堅)、卷口魚(嘉魚)、白甲魚(短頭鯪)、烏原理(烏勾)、葉結魚(白勾魚)、黃尾密鯝、赤眼鱒(紅眼)、中國土搖(捕魚)、斑鯪(念魚)、盔占(骨魚);
(2)淡水青蝦(日本沼蝦)、山瑞、大鯢(娃娃魚)、鷹咀龜、金頭龜、鱉(水魚);
(3)褶紋冠蚌、三角帆蚌、佛耳麗蚌。
第五條 凡屬重點保護的魚、蝦、蚌及其它品種,在產卵繁殖季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下列江段的產卵場進行捕撈:桂平縣東塔村附近江段;南寧市青山附近思賢塘江段;柳城縣融江的龍江口江段;象州縣石龍與武宣、來賓縣交界的三江口江段;來賓縣大步村附近江段;龍州縣龍州鎮附近小滑石灘江段;百色縣陽圩公社附近江段;崇左縣先鋒水輪泵站大壩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體禁漁範圍和禁漁期限,由所屬市、縣水產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為保護江河親魚產卵回遊和幼魚,每年四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親魚的攔江網、高離網作業;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魚的塞密網、漁箔和扛曾作業。因養殖生產需要而須到江河裝撈魚苗種者,應經市、縣水產主管部門批准,發給許可證,在指定水域和時間內作業。
第七條 各市、縣對本地現有危害水產資源的漁具漁法,必須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對捕撈漁具網目尺寸規定如下:漁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網目4.7厘米以上;塞網、刺網、掛網等網目3厘米以上。
第八條 禁止向漁業域排棄有害水產資源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質和廢棄物。各工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防護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因污染造成水產資源損失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賠償。
因衛生防疫或農業上防治蟲害,需要在養殖水面投注藥物或浸洗有毒物時,應與養殖者協商,採取保護措施。農村社員浸麻應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進行。
第九條 興修水利、電站或航運工程,凡需要攔河築壩的,應同時修建魚類回遊通道或增殖或增殖站設施,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一併施工,已經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礙魚類回遊產卵的,由水產部門和水利管理部門協商,在許可的條件下,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 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以及其它酷漁作業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行為。
三、獎懲
第十一條 凡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捕魚工具,炸、毒、電魚,以及偷、掄漁產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經濟責任,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和養魚生產,破壞漁業設施,或抗拒管理,行兇傷害護魚人員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對壞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打擊,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集市出售魚產品的管理,發現違反本規定獲取的魚產品,應按照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對保護水產資源和水產養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水產主管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四、漁政管理
第十四條 全區淡水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自治區水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有關部門配合。各級水產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漁政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充分發動和依靠民眾,搞好護漁治安,保障水產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 凡在允許捕撈的水域內從事捕魚的船、排,均應向當地水產漁政部門辦理登記和領證手續,今後沒有漁證的船、排不準從事捕魚生產。
五、附則
第十六條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自治區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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