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

2014年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內政發〔2014〕17號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內政發〔1980〕19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
  • 檔案號:內政發〔1980〕193號
  • 對象:水產資源繁殖
  • 頒布機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政發〔2014〕1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
根據《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國務院國發〔1979〕34號檔案)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保護範圍
自治區境內凡是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等及其賴以繁殖生長的水域環境,都要加以保護。
第二條 保護對象和采捕標準
(一)對下列水生動植物應當重點保護:
1.淡水魚類:鯉魚草魚青魚鰱魚鱅魚、鮊魚、鯽魚魴魚鯿魚鱖魚烏鱧雅羅魚(華子魚)、細鱗魚哲羅魚等。
2.蝦蟹類:秀麗白蝦日本沼蝦
3.水生植物類:蘆葦菹草菖蒲等。
4.其他:甲魚(元魚)、鹵蟲
(二)主要水生動、植物的采捕標準:
1.天然水域魚類捕撈標準:水生動物的可捕標準,應當以達到性成熟為原則。青魚、草魚、鰱魚、鱅魚每尾重三市斤以上;鯉魚每尾重二市斤以上;鯿魚、魴魚每尾重一市斤以上;鯽魚每尾重二市兩以上。在捕撈中夾帶上來的幼魚要及時投放;不夠標準的不得超過本次產量的千分之五。
2.甲魚(元魚)捕撈標準為二市斤以上。做種魚用的重量不限。
3.水生經濟植物,禁止采割青苗。必須待其成熟後方可采割。採收時,要注意留種、留株,實行合理輪采。
第三條 禁漁期和禁漁區
自治區實行禁漁期、禁漁區制度。禁止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或者收購、運輸、儲藏、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自治區禁漁期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邊境水域的禁漁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與其他省、自治區跨界水域的禁漁期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省、自治區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天然水域的魚類產卵場和洄遊河道劃為常年禁漁區。鹵蟲的禁漁期和禁漁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按照規劃在國有漁業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養殖使用權。
第四條 漁具和漁法
(一)各種網具的網眼不得小於八公分,網兜不得小於五公分;箔旋、撈窩的箔條間隙不得小於二公分。經批准專捕小型成魚的網目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二)禁止使用密縫箔、小眼網、土亮子、魚叉、魚罩、魚鷹、滾勾等有害漁具捕魚。嚴格制止毒魚、炸魚、濫用電力捕魚。堅決打擊破壞水產資源的非法活動。
第五條 漁業管理
自治區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漁業工作。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不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應當配備專職漁政管理人員。
自治區漁業水域按照行政區劃由所屬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與其他省、自治區共有的漁業水域,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省、自治區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條 蘆葦資源管理
(一)蘆葦是重要的工業原料,又是魚類產卵孵化繁殖的天然場所,發展蘆葦生產還可以改良水質防止湖水礦化。凡自治區境內的天然河流、湖泊、沼澤等水域中的蘆葦資源,都要加以保護。對蘆葦的保護、培育、組織生產,由該水面經營的單位負責管理,魚、葦兼顧。
(二)對蘆葦生長區歷史形成的天然水源,不準堵截和隨意破壞,對人工水源也要保持其歷史供水量和渠道暢通。在蘆葦生長區嚴禁割青、放牧、縱火燒荒、開墾種地。
第七條 水域環境的維護與建設
(一)各工礦企業的廢水污物要綜合利用或淨化處理,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放有害於水產資源的廢水污物。違者要追究責任,賠償損失。
各地因衛生防疫或驅除病蟲害等,需要向漁業水域投注藥物時,應當兼顧水產資源的繁殖保護。農村浸麻應當集中在指定水域進行。
(二)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護漁業水域環境。在魚類產卵場、索餌場、棲息地、洄游通道等建設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築壩、勘探和開採礦產資源、進行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資源環境影響的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
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築壩、勘探和開採礦產資源、進行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
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參與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專家審查建設項目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並根據審查結論向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根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採取有關保護措施。
凡天然湖泊的上游水源(如河流、渠道、泉水等),都要保持原有的自然水系,不準攔截和破壞。如遇養魚與城市建設、農牧業、工業等用水發生矛盾時,要從大局出發因地制宜,協商解決,有爭議的,報上級人民政府仲裁。
第八條 獎勵和處罰
對保護水產資源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者,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沒收漁獲物、沒收漁具和工具、罰款等處分,對破壞嚴重的法務部門要依法處理。罰款和沒收物資的變價款,套用於保護、培育和建設水產資源,不準挪用。
第九條 組織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
第十條 附 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內政發〔1980〕193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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