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陝西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0年01月29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1月29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省內各水域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等,以及賴以繁殖成長的水域環境,都必須按照《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加以保護。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水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大力宣傳和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本細則。
二、保護對象和采捕原則
第四條 對下列重要或名貴水生動物和植物應當重點加以保護:
一、魚類:鯉魚、青魚、草魚、鰱魚、鱅魚、鯰魚、紅鰭鯰魚、鯽魚、鱖魚、魴魚、鯿魚、細鱗魚、哲羅魚、黃鱔、鯝魚。
二、食用水生植物類:蓮藕、菱角。
三、其他:大鯢(娃娃魚)、烏龜、鱉。
第五條 水生動物的可捕標準:鯉魚二十八公分,鯽魚十公分,鯿魚、團頭魴二十公分,三角魴二十五公分,哲羅魚四十公分,細鱗魚三十五公分,細鱗斜全面鯝二十五公分,鱖魚二十公分,大鯢五斤,鱉一斤。
人工放養水域的成魚起水標準:鯉魚一斤,鯽魚二兩,青、草魚二斤,鰱、鱅魚一斤,鯿、魴魚八兩。
漁獲物中小於可捕標準部分的最大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六條 各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各種措施增殖水產資源。漢中、安康、商洛、榆林地區,在每年魚類產卵時期,應分別在漢江、丹江、紅鹼淖海子等江河、湖泊沿岸敷設人工魚巢;黃河、渭河等流量變化較大的河流,沿河各縣、市水產主管部門應組織沿河各公社在夏季河水暴漲暴落之後或枯水期,將滯留在河灘畦窪的幼魚,採取疏導或扦捕等方法使其進入河流繼續生長;各類水庫、海子應採取人工投放魚種、敷設魚巢、消除敵害、移殖新的魚類品種及餌料生物等方法,增殖水產資源。
三、禁漁區和禁漁期
第七條 鯉、鯽魚類在關中、陝南三月末四月初,陝北五月中旬至六月初,水溫在攝氏十七度左右時,開始產卵,持續約二至三個月。在此期間,沿主要江河、湖泊各縣、市水產主管部門,應在鯉、鯽魚類集中產卵地段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關中、陝南禁漁期可為三十天到五十天,陝北可為六十天到八十天。
沿秦嶺、巴山山區的紅鱗魚、哲羅魚、大鯢,及漢中地區的草、鰱、鱅、細鱗斜頜鯝的集中產區,在繁殖季節,也應由地、縣水產主管部門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
四、漁具和漁法
第八條 各種主要漁具的最小網眼尺寸:
大拉網、三層刺網、張網(簸箕網)、圍網等在敞水區作業的網具,其網目不得小於十公分,取魚部分的網眼(如囊網)最小為七公分
第九條 捕撈小型成熟魚、蝦的小眼網具,只準在溝渠或江河沿岸淺灘地區使用。魚鷹、滾鉤只限於在一般漁具不易進行作業的水域使用,但要經縣(市)水產主管部門批准,並嚴格控制數量,逐步予以淘汰。
今後新發展和生產各種漁具,必須報經地區以上水產主管部門批准。禁止製造和出售不合規定的漁具。
第十條 嚴禁炸魚、毒魚、電魚;嚴禁偷魚、搶魚;禁止在養殖水域鉤魚,嚴禁在養魚的塘、庫漚麻和洗刷農藥器具。
五、水域管理及水域環境保護
第十一條 省內天然水域,均為國家所有,由國家統一管理和使用。跨界水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方面協商決定管理單位或指定一方進行管理。人工建造或改造的水域,實行誰建、誰管、誰用的原則。
由國家和集體單位經營,用以從事養殖生產的水域,包括河段、湖泊、水庫、塘堰、魚池等,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犯,不準隨意圍填。
第十二條 凡是從事捕勞漁業時間每年達八個月以上者,為專業漁民;農忙務農,農閒捕魚,捕撈時間為半年以上者,為兼業漁民。
凡國營和集體的專業漁業生產單位專(兼)業漁民及漁船、漁具,都必須向當地水產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發證後,方可進行生產。當地水產部門應將已批准發證的名單報省水產主管部門備案。未經批准發證,不論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準從事捕撈生產。
外省漁民進入我省天然水域或水庫捕魚,必須持有所在省水產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經我省水產主管部門批准,指定場所後方可作業,魚產品要交當地商業部門收購,並按規定交納管理費。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機構應根據國家頒發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保護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各工礦企業排放的污水進行檢查,凡未達到淨化規定要求的,應限期處理;未達到排放標準的,一律不得排放。因工業“三廢”造成對水產資源危害和損失的,要負責賠償,並追究企業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修建水利工程要保護漁業水域環境,在魚類洄游通道築壩,要相應地建造過魚設施。已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礙魚類洄游和產卵的,應採取救魚措施。新建水庫,要將養魚設施一併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各地在農業抗旱和排水防洪時,要兼顧漁業生產,劃定最低水位線,保證魚類的生存條件。
六、獎勵和懲罰
第十六條 對貫徹執行《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本細則有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水產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獎勵對象主要是:
一、遵守黨的政策和漁業法規,積極發展水產生產做出顯著成績者;
二、維護國家和集體漁業生產秩序,檢舉揭發破壞水產資源的行為,或與之進行鬥爭,對保護水產資源做出成績者;
三、積極改進漁具漁法,或在增殖水產資源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第十七條 對違犯《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以適當的懲處:
一、屬於初犯,未造成損失或情節較輕、態度好的,給予批評教育,沒收漁具;
二、非法使用禁用的漁具、漁法,經教育無效,除沒收漁獲和漁具外,每人罰款五元,並按對水產資源造成損失的程度,處以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三、在天然和養殖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者,除沒收漁獲和用具外,每個罰款二十元,並按對水產資源造成損害的程度,處以二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四、凡在國營和集體經營的水域內偷魚、搶魚者,除沒收漁獲、漁具外,魚種每尾罰款五角,成魚每尾罰款十元,親魚每尾罰款一百元;管理單位包庇、慫恿和勾結作案者,加倍處罰;
五、凡嚴重影響生產秩序,損害水產資源,或對生產設施造成重大破壞,危及人身安全的,如:損壞江河堤防及重大水利設施者,聚眾搶魚、偷盜親魚,嚴重影響苗種生產者,有意製造事端,挑動毆鬥及行兇打人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七、組織領導
第十八條 全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省水電局管理,公安、司法、環境保護、商業、衛生、城建等有關部門配合。各級水產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貫徹執行。
萬畝以上水庫、湖泊及漢江等水域應設漁政船。並可根據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管理機構或民眾性的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 科學研究單位從事與《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牴觸的科研活動,必須報經省水產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水產科研單位應將水產資源調查、資源繁殖保護和改進漁具、漁法的研究工作,列為一項長期的研究任務。
八、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應逐級上報省水產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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