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法規

古董法規

“古董法規”就是一些20年以上的陳舊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古董法規
  • 外文名:無
  • 解釋:一些20年以上的陳舊法規
  • 性質 :流傳下來的規定
清理“古董法規”概述,建議廢止“古董法規”,修改建議與物權法銜接,建議修改的理由,與物權法的銜接,“開門清理”,分兩步走,清理應為長效,

清理“古董法規”概述

全國行政法規清理意見徵集工作基本結束,收到意見建議八千七百餘條,其中大多都是對20年以上的“古董法規”提出的清理建議。
沿用“古董法規”處理現在的事情令社會困惑。
而在今天召開的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現場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透露的信息,讓人們看到了清理“古董法規”的曙光:
截至7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共收集到來自全國31個省級政府、49個較大市政府、除國資委以外的64個國務院部門以及國務院法制辦直接收到的來自社會各界的行政法規清理意見與建議8752條。按現行655件行政法規計算,平均每件行政法規收到清理建議13.36件。
“行政法規清理意見與建議的徵集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相關審核研究的重任,將由國務院法制辦承擔。各地方各部門繼續清理行政規章的任務依然繁重。”江凌說。

建議廢止“古董法規”

“此次收集上來的行政法規清理建議,針對性較強。”國務院法制辦徐志群處長說,地方政府提上來的6615條建議,89.5%主要是針對2000年7月立法法實施前出台的行政法規。其中,幾乎所有20年以上的“古董法規”,都被提出相應的清理建議。
記者發現,對這些“古董法規”,各方形成基本共識,即能夠廢止的應當儘量廢止,或宣布失效。
比如,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只有個別條款還有用,而概念界定、主要內容早已時過境遷,這“實屬不該,應當廢止”。
據了解,各地方各部門建議廢止的對象,集中於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替代或已明顯滯後於社會發展,沒有現實意義和作用甚至是與現行法律相牴觸或不一致的法規上。比如,1950年頒布的《鐵路留用土地辦法》、1979年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
另外,不少建議提出,一些法規因適用期已過、調整對象已消失或實際早已不再執行,應當失效。如《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關於改進計畫體制的若干規定》等。

修改建議與物權法銜接

建議修改的理由

據統計,各地方各部門除提出應當廢止、失效法規的建議總計近1600條外,其餘的建議,都是針對修改提出的。
建議修改的理由,主要是圍繞一些法規部分內容與新制定或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展開的。如明令《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理條例》、《專利代理條例》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等。

與物權法的銜接

此次清理,不僅注意到與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相一致問題,還重視與物權法的銜接。
從提出的建議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條例等,成為物權法出台後各方建議儘快修改的一批法規。
建議修改的法規,有的還涉及實施一段時間後發現問題的法規,如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的涉及主管部門、審批程式、主要職責調整、變更等,如煤炭安全監察條例、城市綠化條例;還有的是規定的部分內容已過時,但又不能明令廢止或宣布失效,如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開門清理”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湖北省法制辦副主任楊良順說,在湖北省召開的清理座談會上大家普遍的看法是,交通肇事的侵權賠償,不應該視為工傷保險賠償的一部分。但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不能充分體現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我們吸納了這一意見,作為修改建議上報。”楊良順說。
“開門清理,是此次與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國務院法制辦副司長黃新華告訴記者,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一線人員、法官、律師、企業界人士等座談、論證,就民眾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進行實地調查、問卷調研、網上徵求意見等,是許多地方政府在此次清理中的選擇。
國務院法制辦在此次清理中,直接收到來自社會各界以信函、郵件、留言方式提出的行政法規清理建議1029條。這些意見高度集中於民生問題,涉及教育、就業、生產經營權、拆遷、勞動教養等方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說:“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對上述清理意見與建議進行研究。這次清理不僅要及時廢止一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被新法替代的法規規章,同時,對於清理出來需要修改的,也要分批落實修改。對於嚴重與法律衝突的,會考慮儘快修改。”

分兩步走

江凌說:“作為制定規章依據的行政法規,10月份才能出清理結果。因此行政規章清理分兩步走:在法規清理結果公布之前,對於與有關法規相牴觸、明顯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規章,先行廢止、修改一批;待行政法規清理結果公布之後,再根據法規廢止和修改情況清理一批。”
據介紹,有些地方已經這樣做了:
通過這次清理,河南省已將第一批明令廢止、失效、修改的共47部規章,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河北省已廢止《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細則》等40部規章,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部規章進行了修改,同時取消了21部行政規章設定的40項行政許可;寧波市廢止了《寧波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辦法》等8件政府規章。
國務院法制辦副處長孔祥泉認為,清理量大面廣的行政規章絕非一日之功。行政規章清理工作進展快的地方,可以看出都是一些已將規章修改、廢止納入日常立法活動的地方。
據統計,2007年4月1日後制定並報送國務院備案的207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明令廢止的有33件,修改的11件。

清理應為長效

“儘管清理工作總體進展不錯,但各地力度不均衡、進度差別也較大。”在今天召開的全國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現場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副司長江凌不點名地通報:“有3個較大市只上報1條行政法規清理建議,清理工作基本沒做。”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有些地方政府認為自己不是行政法規的清理主體,沒必要對行政法規進行研究,採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態度,所以連數量都沒有;有的地方不搞開門清理,集眾智不夠,所以報上來的建議也沒有什麼質量。”江凌說。
記者注意到,建立立法後評估、定期清理等長效機制,改變“運動式”的清理模式,在這次現場會中被頻頻提及。
“集中式大規模清理,可以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的問題,但伴隨的是清理不及時不徹底的頑疾,因而不是治本之策。”有人說。
河北省法制辦副主任石玉林就建立長效清理機制的發言,算是此次會議上最具體的:
完善備案審查制度,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備案,對立法進行有效的監督審查;建立社會對法規、規章以及紅頭檔案提出修改廢止建議制度,辦理情況全部向建議人通報,該修改廢止的及時修改廢止;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法規規範公布實施一至兩年,實施機關應當對其效果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與建議;設定紅頭檔案的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超期自動作廢;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建立專項清理制度,及時消除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制度性障礙;定期清理,5至10年全面清理一次。
“廢止、修改應該是立法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偏廢意味著嚴重削弱法律規範的尊嚴。”石玉林的看法,得到與會者廣泛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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