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拍攝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拍攝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文物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2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拍攝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文物發〔2010〕19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文物局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文物(文化)局、文物管理處(所),省直各文博單位:
近年來,隨著我國影視產業的迅猛發展,利用文物拍攝影視劇、專題性節目和製作出版物的活動日益增多,這些拍攝活動對弘揚祖國優秀的傳統文化、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一些影視劇拍攝活動中,也出現了諸如損毀文物以及未依法審批擅自拍攝和超範圍拍攝的問題,對正常的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安全造成較大的衝擊和影響,為加強文物拍攝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需要拍攝文物的活動必須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履行批准手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省文物局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以及考古發掘現場專題、直播類節目的拍攝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未經省文物局行政許可批准拍攝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文物收藏單位拒絕接受拍攝。
國內新聞單位製作時事新聞所進行的攝像、照相採訪活動不在行政許可的審批範圍,但拍攝單位事先應徵得被採訪文物部門同意。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文物收藏單位對直接向其提出拍攝請求的單位,可以告知先到省文物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拍攝文物的目的、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所在地及拍攝範圍,文物的名稱、等級及收藏單位;故事性、專題性音像片有關文物拍攝部分的分鏡頭劇本;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批件等有關材料。拍攝單位獲行政許可批准後,方可進行拍攝。
三、書畫、絲織品、壁畫、漆木器等易損易壞的珍貴文物,原則上不得拍攝,而由文物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照片。因特殊需要必須拍攝的,須經行政許可程式批准。拍攝時一律使用冷光燈。
四、利用文物保護單位的外景拍攝故事性影視片、商業性廣告片,不得建設污染和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的活動。如搭設布景棚等臨時構築物,須經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並簽訂包括不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及保障文物安全的協定書。拍攝活動結束後,拍攝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臨時搭建和設定的布景棚等構築物及設施,恢復環境,並由所在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驗收。
五、經行政許可批准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及館藏文物的,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收藏單位應與拍攝單位簽訂《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內景和館藏文物保護責任書》。拍攝過程中,不得移動室內陳設物品及各類文物的位置,不得在室內置景,不得利用室內電源,不得使用強光燈,攝製人員不得直接接觸文物。
六、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文物收藏單位須安排安全保衛人員或保管人員,對各類拍攝文物的活動進行現場指導、監督,確保文物安全。必要時,可以要求拍攝單位商請公安、消防及其他保證文物安全的人員、設施設備進駐,隨時應對和控制各類文物安全事故的發生。對發現有危及文物安全或者擅自超過批准內容拍攝的,應立即責令其停止拍攝活動,並及時報告上級審批機關。
七、提供影像資料和場景的文物單位,應依法享受有關權益,公開發行時應當予以標識,事先與拍攝單位簽訂所應享受權益的有關協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和文物收藏單位應依法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攝所發生的文物保護利用費、文物管理人員的勞務費、因拍攝文物影響正常開放所造成的門票損失費。收取的文物保護利用費,要用於文物保護,不得挪作它用。
八、對未經批准擅自拍攝或超範圍拍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拍攝單位,以及擅自接待、超範圍提供拍攝的文物管理單位,當地文物主管部門要根據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58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行政處分。對違反規定造成文物損壞甚至損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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