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國土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12.0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03
  • 實施時間:1994.12.03
第一條 為科學地制定國土規劃,協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係,促進生產力合理布局、國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環境治理保護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國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及其範圍內的自然、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總和。
本規定所稱的國土規劃,是指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戰略、方向、目標,以及規劃區域的自然、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條件,按規定程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內一定區域的國土開發整治方案。包括國土綜合規劃和國土專項規劃。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國土規劃以及從事與國土規劃有關的開發、建設和整治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土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遵循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發揮優勢和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係,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國土規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負責國土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專業(部門)規劃的審查論證;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 省、省轄市(地區)和縣(市)必須編制國土規劃。跨行政區域的國土規劃,根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編制。
第七條 國土綜合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土資源和環境的綜合評價;
(二)社會經濟現狀分析和發展預測;
(三)國土開發整治的任務和目標;
(四)國土資源開發的規模、布局和步驟;
(五)人口控制、勞動力配置和城鎮布局;
(六)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結構、布局;
(七)地域分工和綜合開發的重點地區;
(八)國土開發整治重大項目的安排;
(九)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
(十)實施國土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 國土專項規劃的內容,根據國土綜合規劃的具體要求確定。
第九條 在編制國土規劃前,先行編制規劃綱要。國土規劃應當在規劃綱要經計畫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報上一級計畫部門審批後,在綱要的基礎上編制。
第十條 國土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計畫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並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一)全省和跨省轄市(地區)行政區域的國土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國務院計畫部門備案;
(二)省轄市(地區)和跨縣(市)行政區域的國土規劃,由省計畫部門審查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計畫部門備案;
(三)縣(市)的國土規劃,由省轄市(地區)計畫部門審查並經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後,報省計畫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國土規劃的期限為15年至20年,並每5年修訂一次。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國土規划進行調整、變更時,應當由計畫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方案,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國土規劃經批准後,全省和跨省轄市(地區)和跨縣(市)行政區域的國土規劃,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公布;縣(市)的國土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 國土規劃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以及相應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實施。國土規劃提出的重大建設項目,依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前期工作,並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分步實施。
第十五條 編制專業(部門)規劃,必須以國土規劃為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參與專業(部門)規劃的審查論證工作。專業(部門)規劃報批時,必須附有同級計畫部門綜合平衡的書面意見。
第十六條 實施專業(部門)規劃以及從事與國土規劃有關的開發、建設和整治活動,必須符合國土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在國土規劃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計畫部門負責協調,必要時由計畫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有權檢查國土規劃的實施情況。被檢查者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並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國土規劃的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專項用於國土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部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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