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暫行規定

《河北省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暫行規定》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2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 發布日期:1989-02-27
  • 生效日期:1989-02-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發布日期】1989-02-27
【生效日期】1989-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暫行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合理開發荒廢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對荒廢土地開發利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荒廢土地包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內陸河灘、沿海灘涂以及廢棄的鐵路、公路、河道、溝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閒散土地等。
第三條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綜合開發,多種經營。可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和基本建設。
第四條國有荒廢土地的產權代表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集體所有荒廢土地的產權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為鼓勵開發、利用荒廢土地資源,在所有權不變的原則下,可以實行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辦法。屬國家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國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開發利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給農村集體或個人開發利用。屬集體所有的荒廢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農村集體、聯戶和個人開發利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給國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開發利用。
依法獲準開發經營荒廢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代表依法對土地行使占有權、管理權、發包權和處分權。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荒廢土地開發利用實行統一管理,負責部門之間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開發利用荒廢土地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編制規劃。荒廢土地開發利用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各市(地)、縣應對本地區荒廢土地精心勘察,統一規劃,制定年度開發利用計畫。開發利用荒廢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規劃,有計畫地進行,防止因亂開濫用造成水土流失、土地鹽漬化、破壞生態平衡;必須按批准或承包契約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負有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八條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所需資金應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籌集,積極動員集體和個人投入資金、物資、設備、技術和勞力。地方投資重點應放在開發耕地上。市、縣耕地占用稅留成部分主要用於土地開發。地方每年投資數額由市,縣財政、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財力和開發計畫具體商定,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對開發荒廢土地實行優惠政策。
(一)對開發荒廢土地十畝以上,從事糧、棉、油、菜等農作物生產的,經驗收合格後,按照開發難易程度、數量和質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費從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
(二)開發荒廢土地為耕地或池塘,從事糧、棉、油、牧、漁業生產的,按規定減免農業稅,三年內不負擔糧油契約定購任務。
(三)有關部門應優先為荒廢土地開發提供資金、貸款、柴油、機械、技術等各項服務。
(四)按照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和不違背契約的情況下,使用權可以轉讓和繼承。使用期滿後可以續訂契約,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優先。
(五)設立荒廢土地開發獎勵基金,對開發荒廢土地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
第十條開發利用國有荒廢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以下資料:
(一)所需資金來源;
(二)可行性研究材料;
(三)開發計畫,包括開發面積、進度、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土地開發利用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開發國有荒廢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開發者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協定,其審批許可權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開發國有荒廢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經依法批准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給荒廢土地開發證。開發完成後由開發單位或個人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者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列入統計年報。
第十三條利用國有沿海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的,應自養殖年度起繳納土地資源費。凡使用地方投資興建的工程設施,均應繳納工程設施費。土地資源費和工程設施費的收取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資源費和工程設施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用於土地開發,適當補助土地開發規劃、勘察、論證等活動經費不足,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開發利用長期不行洪的國有河灘、河道,應服從水利部門的利用規劃,徵得水利部門同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交農業稅和提留款。開墾成耕地的,不計入耕地面積。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或個人開發利用集體所有荒廢土地的,可以實行集體開發,分戶承包;聯戶開發,聯戶承包;種田大戶開發承包和個人開發承包等多種形式。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或個人開發集體所有荒廢土地,由開發者與土地所有者簽訂開發承包契約,明確權利和義務,並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開發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國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開發集體所有荒廢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實行聯營,也可由開發者與土地所有者簽訂有期有償使用契約。
實行徵用的,按國家建設征地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
在開發的土地上確需建設生產、生活配套設施和建築物的,按國家建設用地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八條開發國有荒廢土地用於生產、經營性建設的,實行有償劃撥,由用地者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劃撥協定。有償劃撥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開發集體所有荒廢土地用於建設,屬於國家建設的實行徵用,屬於鄉(鎮)村建設的實行撥用。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辦理報批,並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不經批准擅自開發國有荒廢土地的;
(二)不按規定用途開發使用荒廢土地的;
(三)造成水土流失、鹽漬化和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
(四)對因開發利用荒廢土地造成周圍土地減產的;
(五)不履行契約,拒不繳納有關費用的;
(六)使用期滿,又不續訂契約的。
第二十條國家建設需要時,可以對新開發利用的土地實行劃撥或徵用。劃撥或徵用時,必須向開發者支付開發投資、地上附著物賠償和損失費。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非耕地補償標準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因開發利用荒廢土地簽訂的承包、聯營、有償有期使用等經濟契約,應向當地公證機關進行法律公證。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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