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暢通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舉報渠道,規範本廳受理和處理國土資源違法線索工作,確保及時有效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廳執法監察局監督指導室負責國土資源違法線索的受理工作。
第三條 國土資源違法線索,是指通過上級機關交辦、有關機關轉辦、下級機關上報、媒體反映、電子郵件、舉報信件、12336電話舉報和其他形式獲取的各類涉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法占地;
(二)破壞耕地;
(三)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四)非法批地;
(五)非法勘查、開採;
(六)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
(七)非法批准探礦權、採礦權。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接辦人員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並為其提供反映問題的路徑:
(一)國土資源權屬糾紛;
(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中涉及的環保、安全、信貸、工商等方面的問題以及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發生的行政糾紛;
(三)與國土資源有關的人身傷害;
(四)政務公開類事項;
(五) 行政許可的有關事項;
(六)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七)國土資源系統幹部違紀問題;
(八)房屋拆遷、城市規劃、城市建設、企業改制等方面的問題;
(九)承包土地調整方面的問題。
第五條 執法監察局監督指導室受理違法線索後,對違法線索提出擬辦意見,報領導批示。
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由分管廳長批示,由廳派員直接查處,但是不需要反饋結果的可以交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查處。有關機關轉辦、下級機關上報、媒體反映、電子郵件、舉報信件、12336電話舉報和其他形式獲取的案件由執法監察局局長批示,交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查處,但是重大案件或者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上報的案件可以由廳派員直接查處。
第六條 廳派員直查的案件,承辦室要按時報告調查;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向作出批示的分管廳長或者執法監察局局長報告。
交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查處的案件,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不得向下轉辦。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15日內向省廳提交查處情況報告;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省廳書面說明情況。省廳執法監察局監督指導室負責督辦。
第七條 執法監察局監督指導室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違法線索信息錄入國土資源違規違法線索管理信息系統。
涉及保密的違法線索,不在管理信息系統中處理,內部流轉仍使用紙質檔案。
第八條 執法監察局監督指導室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轉辦。
第九條 廳派員直查的案件由廳各有關處室局會審,督辦案件由執法監察局各有關室會審。
第十條 結案後,案件辦理人應及時將查處的相關信息錄入國土資源違法違規線索管理信息系統,將卷宗按要求規範整理後交廳檔案室存檔。
第十一條 案件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可以通過12336電話查詢。
第十二條 對不按時提交案件查處情況報告的,省廳定期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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