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鐵路用地管理規定

《河北省鐵路用地管理規定》1993-10-20發布,當天生效。

【發布單位】803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0-20
【生效日期】1993-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鐵路用地管理規定
(1983年10月2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促進本省經濟建設等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保護和管理鐵路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運輸部門以接收、徵用和劃撥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
1.生產設施用地,指鐵路運輸部門的車站站場、站前廣場、貨場、鐵路線路的用地和基層單位的生產用地,以及鐵路線路兩側的排水、綠化和養護用地。
2.輔助生產設施用地。指鐵路運輸部門的機關和科研、設計、工程建設單位,以及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辦公設施用地。
3.留用地,指鐵路運輸部門為生產和輔助生產設施建設留用土地。
4.生活福利設施和其他設施用地。指鐵路運輸部門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經設施和住宅的用地。
第四條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鐵路運輸部門享有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鐵路運輸部門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對本部門的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申報、統一利用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鐵路運輸部門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委託,行使鐵路用地管理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並在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制定本部門的用地管理辦法。
(二)組織編制本部門的土地利用規劃。
(三)負責本部門鐵路用地的地籍調查和使用權申報登記、統計工作。
(四)檢查、指導本部門鐵路用的地利用工作。
(五)統一辦理本部門建設用地的申報手續,參與鐵路建設單位建設用地徵用、劃撥的申報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鐵路用地的借用、租用和內部轉讓的審批、收費工作及有關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鐵路用地的監察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鐵路運輸部門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一律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按宗地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八條鐵路運輸部門的建設用地,由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統一辦理申報手續。否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不予管理。
第九條鐵路用地管理機構應當參與鐵路建設單位建設用地徵用、劃撥的申報工作和鐵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鐵路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接管建設項目的鐵路運輸部門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將徵用、劃撥土地的全部資料移交接管部門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
第十條進行鐵路建設需要徵用、劃撥土地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應當予以支持;被徵用、劃撥土地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服從鐵路建設的需要,不得藉故阻撓。
第十一條鐵路用地應當予以重點保護,鐵路運輸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鐵路用地的,占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徵得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並對鐵路運輸部門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鐵路運輸部門的留用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暫不使用的留用地可以臨時借給或者租給鐵路運輸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其中用於農業生產的,應當無償使用,用於非農業生產的,實行有償使用,依照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並向當地財政部門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臨時使用鐵路運輸部門的留用地的,必須與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鐵路建設需要收回時,使回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鐵路用地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退還。逾期不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四條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用地上建房、建窯、採礦、採石、挖砂、取土。
第十五條鐵路運輸部門設定的土地監察隊伍,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的範圍內,依法對鐵路用地的利用、保護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制止亂占、濫用鐵路用地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在鐵路用地的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運輸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轉讓鐵路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鐵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鐵路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鐵路用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鐵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鐵路用地上建房、建窯、採礦、採石、挖砂、取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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