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是河北省2018年7月27日施行的條例,該條例是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創新活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 施行日期:2018年7月27日
河北省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創新活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創新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或者將已有的技術進行套用創新,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裝備、新服務等,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
第三條 本省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企業創新意識和動力,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引導和扶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研發活動組織、成果轉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各類行業協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發揮自身優勢,推動企業技術創新。
第二章 引導與激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指導,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進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加快培育新動能,構築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加強信息資源整合,統籌安排各類支持資金,推動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政策研究,共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科技進步、創新創業的專項資金,應當確定一定比例用於鼓勵、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轉型升級(技改)專項資金,確定一定比例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基金、貼息、補助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新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推廣套用等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機制,可以對企業上一年度研發經費給予補助。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技術創新投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高新技術企業和建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的企業的研發投入費用應當不低於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標準。
對企業牽頭或者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省級財政可以按照國家支持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企業可以通過自建、兼併或者收購等多種途徑建立研發機構。
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與其他企業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
申請技術創新財政資金支持的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建有研發機構。
省外企業在本省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研發總部和工業設計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創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支持企業牽頭組建工業設計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研發組織。
對創新平台、研發組織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工業設計產業,提高工業設計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工業設計產業發展水平。
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工業設計發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工業設計發展專項資金。鼓勵設立工業設計發展基金。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參與市場競爭,培育產業鏈關鍵環節智慧財產權協同運用能力,搭建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推動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支持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試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加強對創新產品研製企業和用戶方的雙向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開發和套用新產品新技術。企業參與河北省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評選活動的,其獲獎情況可以作為主要研發人員考核、晉級、職稱評聘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建立完善技術創新獎勵機制,對在技術創新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採取新產品銷售提成或者給予股權、期權等形式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大教育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職工繼續教育、技術技能培訓、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用)等制度,加強企業技術、技能人員的培養和培訓,支持建設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推動職工參加技術創新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加強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相應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建立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
鼓勵國有企業對高端人才實行市場化薪酬制度。
企業獲得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間接費用中用於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賦予學科帶頭人、重大創新平台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等在科研儀器設備採購、基建項目等方面更多的支配權。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推進技術創新與質量創新、品牌培育、標準研製融合發展,推動標準、質量、品牌、信譽聯動提升。
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為重點,開展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區域品牌培育。對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等產業公共服務平台可以根據服務績效給予資金補助。
鼓勵企業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通過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權獎勵等方式,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開展產學研的合作,共同研究開發、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共同培育研發人才,加大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等投入力度,提高產業化水平。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人員雙向流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完善技術轉移機制,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引導技術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或者實施,推動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
對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成功實現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開展技術合作,建立公共技術平台,實行智慧財產權共享,發揮各自的專業優勢、資源優勢、市場優勢,帶動大眾創新創業和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參與軍用產品技術創新,支持軍民技術雙向轉移,引導企業創新資源與軍工技術開展對接合作,推動軍民融合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提升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的效能,健全社會誠信體系,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制造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促進信息技術在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技術市場,發展科技服務業,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讓、質量品牌、專利信息、標準制定、人才培養等服務。
支持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台建設,向社會開放成效顯著的共享平台,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運行補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京津冀企業技術創新交流長效機制,推動京津冀協同創新,鼓勵本地企業與京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社會團體、企業等聯合開展技術攻關、共建技術創新平台等合作,推動京津科技資源與本地套用研發和產業、企業相結合,吸引京津創新成果向本地聚集,促進京津科技成果向本地轉移轉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引進省外高層次人才的政策措施,支持企業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帶資金在本地創辦、合辦企業的省外高層次技術創新團隊和產業創新團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企業智慧財產權維權提供指導、幫助和服務,鼓勵企業申請專利和註冊商標。
完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機制,暢通電話、網路、來訪等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快速維權機制。
加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實施、假冒等侵犯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預警防範機制,將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
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保護模式,推動形成綜合性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集中發布平台,匯集並無償提供涉及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成果的宣傳,培育企業技術創新文化,發揮企業家在創新創業中的作用,依法保護企業家創新權益,樹立鼓勵創新的社會導向。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用地條件的重大創新項目,優先安排用地。鼓勵企業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新興產業和嫁接改造技術項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人才安居工程,明確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對象、標準和方式,將企業技術創新人才列為住房保障對象。
企業引進和培養的技術創新人才,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戶籍、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創新服務產品等方式,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融資支持力度,優先滿足國家和省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的融資需求。
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租賃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融資提供服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補償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銀企對接機制,加強與各擔保、評估、法律、交易等機構聯繫,利用創新券、服務券、專利權質押融資等方式建立多層次、多途徑的企業技術創新支持機制。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統計制度,對全省企業技術創新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第四十條 本省應當建立河北省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體系,將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規模以上企業研發機構擁有率、創新質量效益以及有關創新政策的落實等評價內容,納入市、縣年度考核指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提供虛假數據、資料、信息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泄露、竊取企業商業、技術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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