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促進企業科技進步條例
- 頒布時間:2005年0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7月1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0日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河北省企業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科技進步,是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新型材料和科學管理方法進行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吸收和創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廣與套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科技進步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企業科技進步發展規劃,並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科技進步發展規劃的實施和企業科技進步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引導、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科技進步活動,做好促進企業科技進步的服務工作,幫助企業爭取國家和省各種專項計畫的資金支持。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三項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撥付的比例不低於本級財政總支出的百分之一,並逐步增加,其增長比例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
市級一般預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長幅度應當高於當年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兩個百分點以上。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企業開展下列科技進步活動:
(一)開發先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行業技術水平;
(二)開展行業領域內的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利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及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三)從事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對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促進科技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商品化、規模化;
(四)建立特色科技研究開發機構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檢測中心,建立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科技實驗室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統化水平,推動工程化成果向行業輻射、擴散,提高行業持續創新能力,促進新興產業崛起和傳統產業的升級改造;
(五)支持科技產業化基地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產業化示範項目研究與開發、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項目的實施,開展相關科技培訓等活動,為實現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創造環境;
(六)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的科技開發與技術創新,促進優勢農業的工業化、產業化,提升農村區域及城鎮的經濟發展水平。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級科技項目年度計畫,並對項目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納入年度計畫的科技項目,應當通過企業組織申報、主管部門初審、課題招標、專家評審論證等渠道確定,並以契約制形式進行管理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資金等方面,扶持科技特色產業基地建設。
科技特色產業基地應當以先進技術為依託,對不同類型的企業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起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條 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和創新能力參與制定國際技術標準、國家技術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經費不足的,可以向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科技三項費用資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設立專項經費,用於資助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專利申請等相關的必需費用。
企業承擔國家和省注入資金的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財政部門應當提供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可以設立科技風險投資擔保資金。科技風險投資擔保資金由財政注入資本金,同時可以採用劃撥資產、吸引民間資本入股等途徑,進一步壯大科技風險投資規模。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促進企業科技進步。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定期公布鼓勵、限制和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鼓勵引導企業開發和套用高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高附加值,有利於節能、環保、增效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限制使用或者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嚴重、技術水平落後的產品、工藝和裝備。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從事科技進步活動的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企業可以以其經過專業機構評估的智慧財產權或者固定資產作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十五條 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在企業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購置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或者分期列入企業管理費用。
各類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要足額提取,大中型企業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百分之一點五,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於百分之三,高新技術企業不低於百分之五,用於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有結餘的可以滾動使用。
第十六條 企業在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的部分投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新增企業所得稅中部分抵免。
第十七條 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範或者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的,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可以加速提取折舊費,具體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由企業股東大會、經理(廠長)會議批准,同時報財稅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承擔國家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經費),屬於技術開發而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徵收營業稅。
企業進行有償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其當年淨收入在國家規定限額內的,免繳一定數額的所得稅。
第十九條 投資人以省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作價出資的,其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經營高新技術項目的用地可以採取租賃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
第二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企業在科技進步活動中提供技術引進、人員培訓、信息諮詢、對外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科技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徵收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鼓勵、促進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開展技術合作。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科技人員利用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在職科技人員經單位批准,可以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企業兼職,但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 技術專利持有人和科技成果發明人可以將專利和成果在企業中作價入股,相應股份由專利持有人或者成果發明人所有。
由企業形成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該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取得的盈餘公積金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資金用於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群體或者個人從企業外帶入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可以直接在企業內部折股分配。
第二十五條 企業依法可以組建協會。企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做好對企業的服務工作,開展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的制定及企業間人才的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企業科技進步項目指南,引導企業開展科技進步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企業科技進步獎,用於表彰或者獎勵在企業科技進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未經企業許可,使用其專利或者商標,引起侵權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申請科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類科技項目的專項資金和配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依法合理使用。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對單位處以截留、挪用資金額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主要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在科技進步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優惠待遇、獎勵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取消其優惠待遇、獎勵;沒收其非法所得;追回被騙取的資金,並對企業處以騙取資金額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侵犯企業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分別由科技、工商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