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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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嚴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用人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使用無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確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濃度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以及無中文說明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嚴格按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
(八)確保工藝技術和現場管理合法合規。用人單位要優先採用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確保生產布局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並與生活場所分開。按規定設定輔助用室、防護設施和通風報警裝置,並按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區域警示線、通信報警設備、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九)規範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和日常監測。用人單位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檢測,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按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限值標準時,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符合要求。
(十)履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按規定向衛生部門申請)。未經審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一)及時報告和處置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並足額支付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十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改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諮詢、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患職業病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給予津貼補助。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一)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同時部署、同時推進、統籌考核。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地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監管監察力度,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嚴格把關,大力推進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培訓等工作,督促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嚴格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門要認真做好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鑑定、醫療救治及化學品毒性鑑定等工作,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切實做好職業病報告的統計和發布,為制定職業病防治對策和規劃提供科學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工會要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積極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投資主管部門要落實職業病防治職責,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意的,不予批准。
(三)加大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職業病防治、職業病危害監督執法、職業病危害檢測裝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以及職業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各級財政要足額安排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保證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投入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加快職業病危害執法裝備配備,增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職業病直報統計系統。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直報系統和統計發布制度。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向同級政府報告。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部門要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各級安全監管和衛生部門每季度將統計情況通報同級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有關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五)加強監管監察隊伍建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職業健康監管監察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監管人員,配置必要的執法裝備、設備和儀器。各級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以及其他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要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人、分管部門和管理人員,確保落實履職履責的人力物力。
(六)加快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職業病預防、治療、康復等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並實行歸口負責、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快職業病危害檢測檢驗、評價評審、宣傳培訓、應急救援、專家庫等支撐體系的建設。衛生部門要加快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化學品毒性鑑定、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等支撐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職業病診斷機構,每縣(區)至少有1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以滿足從業人員的體檢、診斷需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快工傷認定、傷殘評定、工傷保險、工傷賠付等支撐體系的建設。
(七)構建專家服務體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專家庫,並使專家真正參與職業病危害監管監察、技術支撐等各項工作。專家庫要覆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各行業領域。
(八)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措施,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和典型事故案例,在全社會營造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職業衛生培訓管理辦法,強化職業病危害監管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規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接害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
(九)實施“黑名單”制度。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以及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阻撓執法、重大隱患整改不力、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用人單位,列入職業衛生“黑名單”,由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投資、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會、金融等部門,一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須由安全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處罰、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已落實到位的審查意見。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一)啟動監察執法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監察執法作為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全面啟動職業病危害監察執法工作,確保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二)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對未設立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未落實接害職工培訓、作業現場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告知、違規使用有毒物品、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未履行“三同時”規定、未設定和有效運行防護設施、未配備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阻撓抗拒執法的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對一年中發生兩次及以上或連續兩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從嚴予以處理。
(三)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發生職業病危害特大事故的設區市,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縣(市、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完成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任務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監管職責,追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在行政區域內對民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違法用人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鄉(鎮)發現3起以上,縣(市、區)發現5起以上,對鄉(鎮)、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職業病危害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違法違規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人救治、職業病診斷和鑑定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契約簽訂實施、職業病人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涉及職業病人社會保障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要按規定認真及時調查處理,查證屬實的要按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用人單位每年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加強對職工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民主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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