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經池州市政府同意,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5日印發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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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高效有序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疫苗質量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疫苗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對醫療事故、不合理使用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不涉及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突發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疫苗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應對處置。
1.4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Ⅱ級)、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Ⅳ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5 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法規範、科學處置的原則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部
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
主要職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應按程式及時上報省政府,在省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發生特別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應在國務院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收集整理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向市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根據市指揮部授權,組織信息發布、接受媒體採訪等。
2.3 成員單位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預警、報告等;組織開展疫苗藥品、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環節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相關檢驗及技術鑑定;負責對事件中涉及的虛假違法廣告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實施事件患者的醫療救治及心理康復;負責疫苗預防接種以及採購配送環節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醫療機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報告分析、評價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必要時對醫療機構使用的涉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採取暫停使用等緊急措施,配合事件的調查、確認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件的宣傳報導、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以及事件處置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事件網路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政府信訪局:負責處理事件中發生的民眾來信來訪事項。
市教育和體育局:協助處置發生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事件應急處置中所需疫苗藥品、醫療器械等相關產品和設備、裝備的保障供給。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事件處置中的治安秩序;負責對涉嫌刑事犯罪行為進行偵辦;協助對麻醉、精神藥品群體性濫用事件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對發布事件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負責事件發生後對困難受害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經費保障和使用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協助對涉及旅遊環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視情增加成員單位。
2.4 工作組
發生較大以上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市指揮部視情成立由與應急處置工作緊密相關的部門和單位組成的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具體分組及職責見附屬檔案2)。
2.5 專家組
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成立市指揮部專家組。主要負責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趨勢研判;為制定應急處置技術方案提供決策建議;研判、建議應急回響級別的調整和解除;參與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對事發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爭議的事件進行定性。
2.6 專業技術機構
(1)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負責對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進行檢驗和分析定性,及時出具檢驗結果。
(2)市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中心:負責對涉及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核實、分析,及時出具評價報告。
(3)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涉及疫苗接種異常反應事件的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核實、分析和評價,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出具評價結果。
(4)醫療機構:負責事件發生後的患者救治工作;承擔本單位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配合開展臨床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可採取暫停使用相關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緊急措施。
2.7 各地組織指揮機構
較大以上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縣區政府、管委會(下同)應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建立健全事件預警監測制度,積極開展風險分析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檢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藥物濫用監測等工作。對監督抽驗、執法檢查、醫療行為中發現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風險隱患,以及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微博、論壇等媒體上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熱點敏感信息進行跟蹤、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預警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等多種渠道獲取的信息和數據,對轄區內事件的相關危險因素進行分析,對可能危害公眾健康的風險因素、風險級別、影響範圍、緊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評估意見;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分析危險因素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發展趨勢,研究確定向醫藥專業人士和公眾發布風險提示信息和用藥、用械指導信息,對可以預警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根據風險分析結果進行預警,分別採取警示、通報、暫停使用等預防措施;對於容易引發社會恐慌,或者區域性系統性的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信息,應強化跨地區、跨部門信息交流與風險會商,做好社會風險評估工作,並按照規定上報審批發布。
3.3 預警分級
按照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根據事件的後續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一級:已發生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並有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二級:已發生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並有可能發生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三級:已發生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並有可能發生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四級:有可能發生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
3.4 預警報送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風險評估意見,應及時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進行通報,實現信息共享。根據各自職責發布風險預警信息,並通報相關部門、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以及可能涉及地區的縣區政府、管委會做好預警防範工作。
3.5 預警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管理許可權,適時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主要內容包括發布單位、事件性質、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時間。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信息網路等方式進行。
一級預警由省人民政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國務院同意後,按相關規定發布。二級預警經市級人民政府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發布。三級預警經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市場監管局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四級預警發布由縣區政府、管委會參照執行。
3.6 預警行動
市政府發布三級預警後,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造成的危害,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1)分析研判。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信息和輿情進行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研判事件發展趨勢,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可能發生重大以上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按本預案規定做好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準備。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對相關疫苗藥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進行科普宣教,告知公眾停止使用涉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
(3)應急準備。各有關部門、工作組、專家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待命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做好調集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等應急保障準備工作;加強對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
(4)輿論引導。準確發布事態進展情況信息,組織專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分析、說明,加強輿情跟蹤監測處置,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澄清謠言傳言。
(5)信息互通。向各成員單位及時通報預警信息。
3.7 預警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件的發展態勢、處置情況和評估結果,應及時作出預警級別提升、降低和解除的調整。
當研判可能引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解除三級預警,終止有關措施。決定降為四級預警的,應通知相關縣區市場監管部門繼續採取預警行動。四級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由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4. 信息報告
4.1 信息來源
(1)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事件的疫苗藥品、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單位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報告的信息;
(2)疫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申請人報告的信息;
(3)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的報告;
(4)藥品和醫療器械檢驗機構、不良反應(事件)監測機構等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分析結果;
(5)公眾舉報信息;
(6)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7)省直有關部門、外市向本市通報的信息;
(8)其他渠道來源的信息。
4.2 報告主體
(1)發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器械申請人,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單位以及疫苗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
(2)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機構;
(3)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4)藥品和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
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其隱患的相關信息。
4.3 報告時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級報告的原則,各責任主體應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緊急情況可越級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每日報告事件進展情況,重要情況隨時上報。
(1)發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器械申請人,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單位以及疫苗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2)接到報告的市場監管和衛生健康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在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後,應按規定在2小時內進行相互通報。
信息報送時限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4 報告內容
按照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結報告。
(1)初報:初報是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獲知事件發生後報告的初始信息,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危害範圍和程度(患病人數、診療人數和危重人數)、主要症狀與體徵;涉事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以及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先期處置情況、接報途徑、發展趨勢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等。
(2)續報:續報是事發地藥品監管部門在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階段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進展、調查處置(衛生監督學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等)情況、輿情研判、原因分析、事件影響評估、後續應對措施等信息。續報可根據事件進展多次進行,直至事件調查處理結束。
(3)終報:終報是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在事件處置結束後的總結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事件定性、應對情況、原因分析、處罰情況、責任追究(認定)等內容,並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對事件應對處置過程中的經驗和存在問題進行總結評估,並提出今後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措施和建議。終報應在事件處置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送。
4.5 報告途徑
初報和續報由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簽發後可通過電子信箱、傳真等形式報告;終報經上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後,以單位正式檔案形式上報;報告內容涉及秘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5. 先期處置
發生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事發地縣區政府、管委會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並對事件危害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初步判定事件級別。
(1)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採取必要緊急控制措施,對涉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查封扣押;對涉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供貨渠道、索證索票、儲存驗收、運輸等進行調查;對涉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應急檢驗;責令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單位、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涉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防止危害蔓延擴大;開展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初步調查。
(2)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實施醫療救援,積極開展患者救治;對相關患者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對問題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
(3)公安部門:加強事件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管理;對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開展偵辦工作。
(4)宣傳網信部門:做好輿情應對處置和輿論引導工作。
6. 應急回響
6.1 回響分級
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按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啟動事件應急回響。
I級應急回響:經評估認為符合特別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回響建議,由省人民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同時報請並在國務院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應急回響:經評估認為符合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事發地市人民政府按照報告程式,向省政府及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並提出事件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研判,報請省政府批准啟動Ⅱ級回響。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事發地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相關情況。
Ⅲ級應急回響:縣區政府、管委會經評估認為符合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按照報告程式,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場監管局報告情況並提出事件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研判,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啟動Ⅲ級回響。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事發地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由市市場監管局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相關情況。
Ⅳ級應急回響:經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評估認為符合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標準時,按照報告程式,由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報請縣區政府、管委會批准啟動Ⅳ級回響,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並向市市場監管局報告情況。
市市場監管局對Ⅳ級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進行密切跟蹤,必要時對應急處置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6.2 回響措施
6.2.1 Ⅲ級應急回響
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各相關成員單位到市指揮部指定地點集中,市指揮部根據事發地、相關企業和單位所在地的分布情況以及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範圍和控制情況,成立相應工作組和專家組,作出以下處置措施:
(1)召開市指揮部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匯總相關事件調查情況並通知各成員單位到指定地點集中,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工作。
(2)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救治患者,篩查和確認可疑病例。必要時組織相關醫療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3)組織有關部門和監測、檢驗機構開展事件調查,儘快查明事件發生原因,認定事件責任,提出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研究提出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組織監管部門依法封存相關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原輔料及相關設施設備,待查明原因後依法處理;根據事件需要,暫停有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醫療機構、生產和經營單位開展封存、溯源、流向追蹤和召回等工作;實施監督抽檢,採取緊急控制措施防止或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5)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管委會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事件謠言、製造社會恐慌,趁機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做好患者及親屬安撫、信訪接訪等工作,化解各類矛盾糾紛,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做好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跟蹤監測工作,檢索查詢國內外相關資料,匯總相關信息。
(7)根據事件調查進展情況,適時組織召開專家組會議,及時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質及發生原因、發展趨勢、嚴重程度和處置結果,提出處置意見、建議。
(8)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警示信息,設立並對外公布諮詢電話;密切關注社會及網路輿情,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根據事件處置進展和需要組織新聞發布,客觀、準確地發布事件信息;開展安全使用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知識宣傳教育,消除公眾恐慌心理。
各工作組及專家組工作情況應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6.2.2 Ⅱ級應急回響
當事件達到Ⅱ級標準,或經分析研判認為事件有進一步升級為Ⅱ級趨勢時,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後,在Ⅲ級應急回響的基礎上,還應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1)建立日報告制度。各工作組牽頭部門每天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市應急指揮部,市指揮部匯總後報告市委、市政府以及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派出由市指揮部主要負責人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患者救治,開展事件調查,維護社會穩定,做好善後處置等工作。
(3)進一步加強對社會輿情的監測,加強輿論引導,並採取措施,防止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極端事件的發生。
6.3 回響調整
在事件處置過程中,應遵循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1)級別提升。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有擴大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時,可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的影響和危害。
(2)級別降低。當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且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應當及時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6.4 回響終止
當患者病情穩定或好轉,沒有新發、次發病例,引發事件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危害已消除,經分析評估認為可終止應急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6.5 信息發布
事件信息發布應堅持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由市指揮部或者授權其新聞宣傳組統一組織協調,通過接受記者採訪、召開新聞發布會、官網發布信息等多種方式,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官方入口網站、“兩微一端”等多種途徑,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較大以上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由市指揮部報請上級批准,按要求統一發布;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指揮部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並根據事件發展情況,組織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處理進展情況等。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處置
事件的善後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處置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及外省市、港澳台和國外的有關善後處置工作等。
(1)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2)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或補償。
7.2 總結評估
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工作組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
7.3 獎懲
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隱瞞、謊報、緩報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或者在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8. 應急保障
8.1 隊伍保障
強化應急處置專業隊伍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適時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事件快速回響和應急處置能力。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及其他相關應急隊伍應當積極參加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充分發揮應急處置專家隊伍作用,為事件應急處置制訂方案、評估危害等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8.2 信息保障
市市場監管局和市衛生健康委應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藥物濫用監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審核查驗、投訴舉報等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信息與熱點敏感信息進行採集、監測和分析。各級市監管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協管員、信息員和志願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事件信息及時收集、報送。
8.3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發揮應急醫療救治體系的作用,在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8.4 技術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高事件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檢驗檢測等技術水平,促進交流與合作,為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8.5 後勤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提供有效的保障,提供應急處置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應急裝備、物資儲備體系,並做好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使用後的補充。
8.6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依法徵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應急處置中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的,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9. 日常管理
9.1 宣教培訓
各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監管人員、疫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申請人、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醫療衛生人員及社會公眾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應急責任意識,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9.2 應急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對應急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10. 附則
10.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市市場監管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應急工作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應當及時組織修訂本預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級預案對事件的分級應當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保持一致,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10.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10.3 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化妝品安全事件分級標準參照本預案執行。
10.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池州市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池政辦秘〔2017〕21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回響規定
2.市指揮部工作組分組及職責

解讀

一、決策背景及依據
2019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2019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19〕107號)。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安徽省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檔案精神,編制了《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制定實施《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旨在建立健全新時代疫苗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保障體系,明確各部門的應急處置職責,推動藥品安全工作關口前移,最大限度減少藥品安全事件的社會危害,保障全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市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草擬了《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徵求意見稿)》,並以市藥安辦6號檔案徵求了藥安委全體成員22個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徵求意見會,面對面徵求了各相關單位的意見。市藥安辦結合兩次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送審稿)》,經市司法局審核上報市政府,以市政府辦公室檔案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我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高效有序做好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五、主要任務
《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編制印發,共10大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事件分級和工作原則。按規定,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和一般事件(Ⅳ級)。
第二部分:組織體系及職責。特別重大和重大事件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明確各成員單位、工作組、專家組、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第三部分:監測與預警。建立健全事件預警監測制度,積極開展風險分析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按照事件的緊急程度和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預警。明確預警報送、發布、行動和調整等工作。
第四部分:信息報告。明確事件的報告來源、主體、時限、內容、途徑等具體工作。
第五部分:先期處置。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初步判定事件級別。
第六部分:應急回響。按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級別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回響。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啟動,Ⅲ級由市政府啟動,Ⅳ級由縣區政府(管委)啟動。在事件處置過程中,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組織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第七部分:後期處置。積極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總結經驗教訓,分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成效,提出意見建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
第八部分:應急保障。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各級各部門要強化隊伍、信息、醫療、技術、後勤、交通運輸、社會動員等保障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部分:日常管理。加強監管人員、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增強應急責任意識和處置能力,提高公眾風險意識和防範意識。
第十部分:附則。明確預案管理、更新、解釋、實施以及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六、創新舉措
《池州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我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中辦發〔2019〕70號)的重要舉措。
(一)明確應急指揮體系。對全市應急指揮體系進行了概念性闡述,進一步明確了市應急指揮部在不同級別事件中責任,明確了相關部門在處置突發事件中職責。
(二)強化Ⅲ級應急回響措施。根據事件情況,市應急指揮部負責人帶隊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工作。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適時組織召開形勢分析會,及時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質及發生原因、發展趨勢、嚴重程度。
(三)明確了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回響規定。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應急指揮體系。全市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由12家市直相關部門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相應事件等級的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二)設立市應急指揮部。較大、一般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成立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主要職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較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有關決策部署,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專家委員會,及時向上級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指導各縣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疫苗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件應按程式及時上報省政府,在省政府領導下或國務院領導下開展工作。
(三)成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收集整理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問題;向市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通報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根據市指揮部授權,組織信息發布、接受媒體採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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