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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防控全局性系統性風險,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1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我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行業主管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協調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事發地黨委領導下,政府全面組織應對工作,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市委、市政府統籌指導,必要時協調資源予以支持。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
1.3事件分類分級
1.3.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等。
1.3.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行業的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1.3.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職業等中毒)事件、動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件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網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 分級回響與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應對,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人民政府應對(其中,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的,報請省政府及省相關牽頭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報請省政府及省相關牽頭部門組織應對。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回響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調整回響級別。
發生突發事件,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市級層面應急回響一般可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原則上,一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必要時報請省委、省政府或省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二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必要時報請省委、省政府或省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三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四級回響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具體回響分級及其標準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對於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較大突發事件,根據應對需要,也可報省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
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回響等級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5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5.1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重要基礎設施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和跨區域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針對本單位或組織面臨的風險制定。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機關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機關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根據落實相關應急預案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工作手冊,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內容、流程和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等為遂行具體任務,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具體對策、實施步驟等內容。
1.6應急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應急管理“監測預警、指揮調度、搶險救援”三大系統建設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為突發事件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全過程提供高效支撐。
1.6.1監測預警系統
全方位採集信息,實現對各級各部門和各類應急管理事項的全覆蓋,實行信息動態監測,加強數據分析,提高安全風險早期識別研判和預報預警能力。
1.6.2指揮調度系統
針對各類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制定相應指揮調度方案,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決策支持體系,形成上下貫通、聯動高效的指揮協調機制,規範操作流程方式,促進指揮調度迅速快捷、科學有序。
1.6.3搶險救援系統
統籌推進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建設發展,強化裝備配備和能力建設,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合理布局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裝備物資,突出隊伍組織、裝備能力、技術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搶險救援回響速度、處置效率。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1.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發生極端性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市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
2.1.2 市專項指揮機構
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工作由市相關議事協調機構(如防汛抗旱指揮部、森林防火指揮部等)或視情設立的市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市專項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市委或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牽頭部門承擔綜合工作,並做好與相關專項指揮機構的銜接。
2.1.3 市應急工作機構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和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應急專項指揮機構綜合工作。
2.2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2.1 地方層面組織領導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2.2.2 地方專項指揮機構
各地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相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對需要,設立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等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民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各級專項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等技術支持。
3.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重建等機制。
3.1 風險防控
(1)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於每年年底前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
(2)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統籌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對重點水利水電工程、戰略物資儲備庫、重大油氣管道或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幹線專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樑、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增強風險管控和防災抗災能力;運維單位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4)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等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 監測預警
3.2.1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種類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災害、氣象、洪澇、乾旱、森林草原火災、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儲存運輸、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設備設施和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加強有關行業重大風險監控研究,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辨識、監測、分析,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減少或杜絕發生重大損失。
3.2.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充分運用各類傳播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徵兆信息後,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預警級別對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部門制訂的具體劃分標準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或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受結果。
(3)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③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④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⑤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⑥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⑧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⑨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⑩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⑪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1)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創新基層格線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格線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範的基層格線員管理制度,實現社區(村)格線員全覆蓋,並落實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災情第一時間統計報告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基層格線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情況。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亡(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突發事件信息。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政府(專項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不受相關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限要求,如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5)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各級應急牽頭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資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3.3.2 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或事發區域管理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救護,加強個體防護;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專項指揮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根據預案,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預案或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調動應急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市的突發事件,市有關部門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採取措施保護我市相關人員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3.3.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專項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專項指揮機構按照上級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各級專項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原則,分別負責相應各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的請求或應對工作需要,逐級提升指揮權直至市級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報請省人民政府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
(2)現場指揮。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到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情況。
當上級工作組在現場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接受業務指導,並做好相應保障。
(3)協同聯動。參與應急處置的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接受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納入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相關應急資源支持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3.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採取(或請求有關地方政府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衛生醫療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根據需要對易感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等。
④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鐵路、交通運輸、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過渡方案,保障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⑪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捐贈款物。
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⑬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相關應急預案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或請求有關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運輸、醫療救治、通信、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民眾生活、社會秩序、新聞宣傳、專家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詳見附屬檔案),應組織編制並指導下級部門編制相關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應急預案管理。
(4)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管委會),必要時可以依法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3.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行動。
(1)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
(2)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應急指揮機構要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後,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通過新聞網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台發布信息,以及提供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接受媒體採訪等,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未經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的虛假信息。
3.3.6 緊急狀態
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市內部分地區或全市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
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公布。
3.3.7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重建
3.4.1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 恢復與重建
按照市級統籌指導、縣鄉級(管委會)為主體、災區民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健全災後恢復與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民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鐵路、民航、通信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2)上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級援助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請求,市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審批後組織實施。需要國家和省援助的,報請市政府向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3.4.3 調查與評估
(1)履行處置突發事件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政府作出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市有關部門或單位於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本行業(領域)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 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抄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抄送上級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4.準備與支持
4.1 人力資源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應全面加強能力建設,適應全災種應急救援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縣級以上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林業、發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和實際需要,加強本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建設。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駐軍聯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軍地協同聯動機制。
(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5)社會應急力量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 財力支持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啟動省級、市級應急回響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的請求,爭取資金並按規定予以適當支持。
(3)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3 物資裝備
(1)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市商務局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建立健全市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應急力量訓練條件建設,推進應急訓練設施開放共享。
4.4 科技支撐
(1)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市應急指揮平台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管理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套用系統,規範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應急指揮平台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台,並實現與省應急指揮平台的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台,並與上級應急指揮平台互聯互通。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與審批
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按程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並公布實施,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關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按程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抄送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實施,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按照有關法規要求報送備案。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的審批程式由制訂單位確定。
5.2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類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按照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要組織本級預案應急演練。村(居)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開展經常性應急演練。
5.3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4宣傳和培訓
(1)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把安全與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3)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的教育培訓。
5.5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相關考核。
(2)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1)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市應急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檔案。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4)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