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程管侯(1881~1958年),名家煒,別署純儂,休寧縣臨溪人,宣統三年(1911年)遷居隆阜,歷任國小、中學教員;市二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常委;省文史館館員,省政協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 發文單位:安徽省
  • 發文時間: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 實行時間: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簡要介紹,安徽省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源與環境保護,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簡要介紹

《安徽省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保護、利用和開發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觀為特色的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九華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範圍:東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嶺西邊大崗山麓,北起蓮花峰麓,南至南陽灣,面積120平方公里,按此範圍標明區界,設立界碑。
按照國家標準,風景區劃分為特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
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以下簡稱保護帶)的範圍:東起朱備店(包括龍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崗山麓(包括土地嶺、八都崗、牛背壟山麓、滴水岩、低嶺腳等一線),北起廟前蓮花峰山麓,南至南陽灣,面積53.85平方公里。
第三條 風景區內的寺廟、園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蹟、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和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體、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地質景觀等自然景物,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加強保護。
第四條 風景區管理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池州市人民政府設立九華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市長兼任。管委會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風景區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保護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
(二)組織實施風景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依法管理風景區內宗教事務、旅遊事業;
(四)審查、監督風景區內各種建設項目;
(五)建設、管理和保護風景區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
設在風景區內的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應當服從管委會對風景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 設立九華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資金。保護資金可以通過國家補助、社會資助、國外援助、資源有償使用等渠道籌集,具體籌集辦法和使用範圍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風景區內的單位、居民、僧侶和遊人都應當遵守風景區的管理規定,愛護風景區內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項設施。

第二章 資源與環境保護

第八條 禁止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二級以上保護區(含二級保護區,下同)內採石、挖砂、取土;
(二)燒磚瓦、燒石灰;
(三)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進行野炊和其他違章用火作業;
(五)在景物上塗寫、刻劃;
(六)在二級以上保護區內放牧牲畜;
(七)破壞景觀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風景區內的地形、地貌應當嚴格保護。因保護風景內道路、維護設施,確需在三級保護區內採石、挖砂、取土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指定地點采、挖。
風景區內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須在三級保護區內採石、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會指定采、挖地點。
第十條 管委會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風景區及其保護帶內的護林、綠化、防火、防治病蟲害以及土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保護動、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風景區內的林木,不分權屬均應當按照規划進行撫育管理。因景區景點的開發或者工程建設確需砍伐少量非珍貴林木的,以及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查同意後,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保護帶內的非珍貴林木,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的,應當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的要求,並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因教學、科研等需要在風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應當經管委會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寺廟和古民居、園林、奇峰、異石、名樹、名泉、名瀑等,應當建立檔案,設定標牌,嚴格保護。
前款所列景物周圍,除建設必要保護設施外,不得建設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風景區內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等,除按照風景區規划進行整修、利用外,應當保護原貌,不得截流、改向或者進行其他人為改變。
禁止向風景區內的水體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三條 風景區及其保護帶內應當建立、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在室外吸菸、燒香、燃燭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管委會規定的地點進行。
第十四條 未經檢疫部門檢查的竹木及其製品、盆景、苗木、花卉、種子和動物等,不得運入風景區。
第十五條 保護帶範圍內風景名勝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經管委會審查同意,由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風景名勝區所有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 池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九華山風景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景區的詳細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依法報省或者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對保護帶,應提出規劃與建設的具體要求,維護生態環境。
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是九華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七條 因保護、開發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需要,確需對風景區規划進行修改的,修改方案應當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同時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禁止在風景區內建設工礦企業及其他破壞景觀的工程設施。建築物應當定期進行維修,凡污染環境或者破壞景觀的,應當限期拆除。
禁止在保護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景觀的工礦企業和工程設施。
第十九條 風景區內因保護、開發或者管理確需建設的工程,由管委會根據風景區規劃編制計畫,經池州市人民政府審查後,依法報省或者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風景區內的建築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時,應當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體措施,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環境。
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寺廟的新建、重建、改建、擴建等,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管委會組織編制規劃設計,經池州市人民政府審查後,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寺廟及其他文物古蹟的維修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修舊如舊和確保文物安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內的民居應當在統一規劃的居民點內建設,並對其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實行嚴格控制。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內一切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其合法權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
管委會應當執行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設施,保護遊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維護風景區內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做好風景區內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作。
管委會根據風景區內的安全和環境衛生的需要,可以規定風景區內禁止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裝物品。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各景區、景點的遊客容量和遊覽路線,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
管委會應當根據保護環境和恢復生態的需要,對重要景區、景點實行定期封閉輪休。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統一組織建設風景區內的服務網點和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核定的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強行向遊客兜售商品或者強行提供服務。經營場所的指示標牌,應當按照管委會規定的式樣、規格製作,並在指定的地點安置。
禁止在遊覽景區內設立、張貼廣告。
第二十八條 進入風景區的營運車輛,應當經管委會批准,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並在核定的站點停靠。
進入風景區的非營運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並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予以處罰:
(一)違反風景區規劃,擅自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工程總造價2%以上5%以下的罰款;
(二)損毀風景區界碑、景物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破壞風景區遊覽秩序和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在風景區及其保護帶內違反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宗教、旅遊、工商、土地、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或者由其委託管委會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違反風景區規劃,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因管理不善造成風景區資源、環境破壞的,由池州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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