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經2016年1月22日池州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31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以池政〔2016〕6號印發。該《規定》分總則、立項與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附則5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5日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規定》(池政〔2001〕3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 印發機關池州市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池政〔2016〕6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31日
檔案通知,規定,

檔案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
池政〔2016〕6號
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業經2016年1月22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1日

規定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規範行政管理事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的,針對不特定對象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分為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體現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精神,促進政府職能向調節經濟、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公共服務轉變。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細則”等。
規範性檔案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但條 款較多,內容複雜的除外。
規範性檔案的文字表述,應當規範、準確、簡潔、嚴肅,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範。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六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向市政府報請立項。
報送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據的上位法等作出說明。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年度計畫應當明確規範性檔案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年度計畫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八條 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的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規範性檔案,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或委託專家、學者、中介組織起草。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確定其一個或者幾個內設機構組織起草。
第九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進行。
起草涉及重大複雜問題的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市政府其他部門職責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解讀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三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在市政府決定之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公布之前,由其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將檔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報送審查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說明;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五)相關單位的意見;
(六)解讀方案;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其重要措施、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協調情況等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退回起草單位:
(一)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政策將要作重大調整或者規範的;
(二)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採取的重要措施存在不同意見,起草單位未與其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
(三)向社會徵求意見時,社會公眾意見較大,規範性檔案制定後難以實施的;
(四)規範性檔案草案照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內容較多,沒有規定能夠解決問題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報送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的。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必要時,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可以對規範性檔案草案規定的重大複雜問題,組織有關單位,召集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研究論證,或者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後,應當認真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經本部門負責同志簽字並加蓋本部門公章後,在要求時限內進行反饋。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草案規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體制、職責分工等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上報市政府決定。
第四章 決定與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規範性檔案,由檔案起草單位匯報起草說明,市政府法制機構匯報審查情況。會議可以通知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發表意見。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前應當熟悉本部門就該檔案出具的書面反饋意見和本部門代表在該檔案論證會、座談會上發表的意見。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審查機構按會議意見修改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委託的其他領導簽署發布,部門規範性檔案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市政府公報、市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也可以通過其他電子政務網站、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其他便於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本部門的網站、電子政務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公開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應當依法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定期進行清理。需廢止、修訂的,應當按本規定的程式審查、決定、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製定相應規定。市政府各部門可依照本規定製定本部門相應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7月5日發布的《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暫行規定》(池政〔2001〕3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