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七章 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健全完善預算審查監督制度,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績效,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規範、全面覆蓋、聚焦重點、注重實效,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堅持圍繞和服務大局;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四)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
(五)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地方政府債務;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地方政府債務;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地方政府債務等開展監督。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並對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地方政府債務等開展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上述具體工作,負責進行預先審查,提出預先審查意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預先審查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結合工作職責,對相關領域預算決算草案、部門預算決算草案、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研究處理,必要時作為初步審查意見的附屬檔案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
專項審查意見中增加相關支出預算的建議,應當與減少其他支出預算的建議同時提出,以保持預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的審查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前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機制,可以成立預算審查人大代表專業小組,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監督中的主體作用;可以建立專家隊伍為預算審查監督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視察、調研等方式開展預算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實現預算審查監督的網路化、智慧型化,提高預算審查監督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預算公開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一般在每年三月底前,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本級預算草案及其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情況;
(三)部門預算安排及績效目標情況;
(四)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及績效目標情況;
(六)專項資金安排及績效目標情況;
(七)地方政府債務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部門預算草案和專項資金安排等事項,按照規定程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重點審查。重點審查事項涉及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對重點審查的事項進行專題審議、集中審核。
第十五條 對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是否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的決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三)預算編制是否完整,績效目標設定是否合理、可行,績效評價結果是否合理套用;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否相匹配;
(六)預算安排舉借的地方政府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是否統籌銜接;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對一般公共預算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完整性情況;
(二)非稅收入依法規範管理情況;
(三)預算支出總量及其增減情況;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情況;
(五)預備費、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安排情況;
(六)部門預算各項收支納入預算情況,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責銜接匹配情況,項目庫建設、重點項目預算安排情況,新增資產配置、結轉資金使用等情況;
(七)轉移支付保障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匹配、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以及使用績效等情況。
第十七條 對政府性基金預算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基金項目徵收、使用等情況;
(二)收支政策和預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情況;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況;
(四)調入一般公共預算情況。
第十八條 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範圍完整、制度規範情況;
(二)國有資本上繳收益和產權轉讓等收入情況;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
(四)調入一般公共預算情況;
(五)與國資國企改革相銜接等情況。
第十九條 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各項基金收支安排、財政補助和預算平衡情況;
(二)預算安排貫徹落實社會保障政策情況;
(三)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政策情況;
(四)基金運營投資情況;
(五)中長期收支預測及可持續運行等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初步審查意見、預先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並將意見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初步審查意見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級總預算草案。
第二十二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本級總預算草案,由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結合初步審查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大會主席團通過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分別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在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對下級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並將批覆的部門預算和批覆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預算匯總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二十日前,將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等相關材料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批覆、調劑和公開的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組織和管理情況;
(四)專項資金、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
(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六)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七)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運用聽取匯報、專題調研、預算聯網監督等方式開展預算執行日常監督。
重點審查事項涉及的部門應當按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部門預算執行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數額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預先審查的基礎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是否科學、合理;
(三)收支是否平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作出決議。
預算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決算草案等相關材料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預先審查的基礎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預算調整以及收支變動情況;
(三)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情況;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五)重點審查的部門決算草案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對本級決算草案及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和決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支出政策實施是否精準、有效,重點支出預算績效目標是否完成;
(三)結轉資金、超收收入和預備費的使用是否規範、合理;
(四)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是否規範、科學;
(五)經批准舉借的地方政府債務是否在限額內發行,使用、償還是否規範、及時;
(六)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是否合理,使用是否規範;
(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是否落實;
(八)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 決算經批准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批准的本級決算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決算匯總備案。
第六章 地方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政府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審查批准和預算執行監督,綜合運用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有關情況的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在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預先審查時,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條 對地方政府債務重點審查監督下列內容:
(一)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方案;
(二)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方向;
(三)政府債務項目的合規性;
(四)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五)建立健全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情況;
(六)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情況;
(七)其他與政府債務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十月底前,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並可以適時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專題報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編報有關地方政府債務的內容:
(一)在上一年度政府債務執行和決算情況表中,反映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的限額和餘額、還本付息等情況;
(二)在本年度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中,反映政府債務限額、年度新增債務安排等情況;
(三)在政府債務指標情況表中,反映債務率等債務風險評估指標情況;
(四)在專項債務表中,反映上一年度本級政府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等情況;
(五)因舉借政府債務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反映政府債務限額和餘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細化預算草案報告、預算調整方案報告、決算草案報告中有關地方政府債務的內容:
(一)在預算草案報告中,反映上一年度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等情況;
(二)在預算調整方案報告中,反映本級人民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及本級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本級政府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等情況;
(三)在決算草案報告中,反映本級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書面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定期提供政府債務報表等材料,通報政府債務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等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舉債融資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得違法為本級人民政府舉債融資提供擔保或者作出決議。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違法擔保或者償還承諾的決議。
第七章 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監督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監督,配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時,應當徵求和吸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六月至九月在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的三十日前,將審計工作報告等相關材料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二)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執行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情況;
(三)審計查出的問題及整改情況;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審計工作報告涉及的本級財政管理、部門預算執行、專項資金等方面審計報告及問題清單應當作為附屬檔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審計機關在日常審計中發現的本級預算管理重要問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部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對違紀違法問題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處罰,並將整改工作納入督查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督促檢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主體應當依法按照審計報告規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將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可以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整改情況開展持續跟蹤督辦,並對有關整改情況報告開展滿意度測評。審計查出的問題涉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要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送整改情況相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後的四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根據需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主體的整改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整改情況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反映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並提供整改清單。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有關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接受詢問。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有權處理機關對被檢舉、控告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