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拒絕、隱匿、謊報會計資料的...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的《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修訂的辦法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監督,規範財政監督行為,維護財經秩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
《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2004修訂)》是一個檔案。【發布單位】江西省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4-09-25 【生效日期】2004-09-25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 (1991年2月5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15日...
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次修正) (1991年2月5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
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是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會議通過的條例。該《條例》分總則、立項管理、執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50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信息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會議通過《江西省...
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未設定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將數據轉換成能夠讀取的格式輸出。第四十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
l 贛政發[1980]65號 關於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1980.3.28 2 贛政發[1980]102號 批轉省經委、計委、科委、冶金廳《關於加快發展我省稀土工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 1980.4.30 3 贛政發[1980]l35號 關於貫徹國務院《會計人員職權條例》的意見 1980.6.4 4 贛政發[1980]...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並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
三十八、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 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三十九、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將第六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江西省贛撫...
江西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制定“三公”經費有關政策和辦法;深化和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績效評價等配套改革,完善公務卡結算制度;加強對部門“三公”經費會計核算的管理和指導;對部門“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部門“三公”經費預決算信息的核查工作,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按照相關的處理處罰條例,進行對應...
(三)預算外資金繳存、核撥數。包括部門年度內繳入省級預算外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到的省級預算外財政專戶核撥收入。第二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按預算科目的“類、款、項”,以“萬元”為單位進行批覆。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可依據相關財政改革、會計制度的變更及實際管理需要對具體批覆內容進行調整。第...
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第六條 企業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活動。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實行股份合作制改組的城鎮和鄉村集體企業、合作...
行業協會商會年度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年度終了,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行業協會商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按規定公開。13.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江西省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有關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試行)》(贛管字〔2017〕59號)使用、騰退行政辦公用房。各地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機關事務管理...
第十一條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真實、準確、完整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信息;(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地方金融組織發生流動性風險、重大訴訟或者仲裁、重大...
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七條行業協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並符合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業協會在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納稅及私營企業實施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監督檢查。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遵守本條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一)遵紀守法、依法納稅、合法經營表現突出的;(二)在運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二)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第七條 審計機關通過檢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與本級預算執行有關的資料和資產進行審計,並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
第四十九條 徵信機構、評級機構、評估機構、鑑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房地產中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開展誠信教育,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家已制定公共信用綜...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協作,組織開展跨區域交叉檢查。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會同財政、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也可以採取購買服務方式,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十七條 罰款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憑證,罰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繳財政。受到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江西商檢機構的罰款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江西商檢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
高級會計師 考試簡介 為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辦法,在總結浙江、湖北兩省2003年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4年擴大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16個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擴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稅務機關派員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負責保密。第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單位的應稅房產,是指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房產。納稅單位新建的房產,一律從建成驗收的下期起徵稅。對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產,應自使用的月份起徵稅。納稅單位房產價值發生增減時(如撥入、調出、買賣等),從增減的下期起調整稅額,當期稅款不退、不補。第八條 房產稅的納稅期限為:房產...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省屬企業負責人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 (總裁) 、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十八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關登記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理事、經理、會計人員的財務許可權和職責,並經成員大會通過。農民專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掛牌、股權融資、發行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政策性融資擔保為主導的擔保體系,完善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國有資本金補充機制,使其擔保能力與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稅收收入,加強社會綜合治稅,有效堵塞征管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新余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稅務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