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江西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7日第5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
  • 發布:省政府
  • 類型:管理辦法
  • 適合:江西省
發布令,附屬檔案,解讀,相關報導,

發布令

政策法規司
(2011年12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設立、活動以及對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由同一行業的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經依法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設立,或者按照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
第六條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兩年以上、誠信守法的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設立的條件和程式以及變更、註銷登記,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同行業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承認行業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該行業協會會員。
第八條行業協會的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提出議案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四)自願退會;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行業協會的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行業協會章程;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維護行業協會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行業協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較多的,可以依照章程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六)對行業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以及理事組成,並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常務理事會。
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依照章程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
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依法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兼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兼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從事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二)社會信用良好;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沒有兼任其他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行業協會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等實施監督,並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行業協會的利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力;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行業協會利益的活動。
行業協會工作人員不得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行業協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
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按照本省有關職稱申報、評審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在章程規定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會費標準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經費支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制度,並符合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
行業協會在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在依法年檢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行業協會應當接受會員、監事、資助人、捐贈人對經費收支和財務會計報告情況的查詢,並確保相關資料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行業服務的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專業報刊和網站,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行業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四)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交易會、展覽會等。
第十九條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反映行業訴求的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二)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調查、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保障會員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規範行業行為的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自我管理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
(二)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行要求入會或者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或者在會員中分配行業協會的財產;
(四)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經濟組織(含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業規則,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可以依據協會章程、行業規則採取警告、通報批評、同業制裁、開除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違法經營的會員,應當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行業協會對本行業進行違法經營的非會員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會員對行業協會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非會員單位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予以變更,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運作、業務活動開展、人事財務狀況等進行定期評估,並向行業或者社會公布定期評估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行業協會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提供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並依法查閱、複製或者予以登記保存;
(二)要求行業協會和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行業協會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和協助要求。
第二十五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檢查,或者連續兩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的;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以及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按照章程的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行業協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無。

解讀

《江西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系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中的省政府規章項目,已經2011年12月7日第5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經濟組織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近幾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我省行業協會發展較快,在提供政策諮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體制不完善,行業協會還存在著結構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為不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明確提出,要加快行業協會立法步伐,將行業協會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強調,要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強化行業自律,發揮溝通企業與政府的作用。但目前我省尚沒有一部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的法規、規章,迫切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實現行業協會依法設立、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
二、審查經過
《辦法》送審稿由省民政廳負責起草,於2010年6月22日報省政府。我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財政廳、國資委、工信委、國防工辦、人保廳、住建廳、商務廳、農業廳、林業廳、工商局、糧食局、旅遊局、質監局等部門及11個設區市政府、部分縣級政府的意見。2010年9月,會同省民政廳到樂平市、景德鎮市調研。2011年3月25日,召開了部分行業協會座談會。2011年9月,到宜春市、豐城市進行調研。根據調研、協調中各方提出的意見,會同省民政廳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9月26日,我辦召開辦務會進行討論,並再次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2011年12月7日第5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行業協會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保障行業協會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辦法》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依法登記並連續經營兩年以上、誠信守法的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設立的條件和程式以及變更、註銷登記,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條)。二是規定了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職責,以及行業協會的會長或者理事長的任職條件(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三是規定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依法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兼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兼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十一條第四款)。
(二)關於行業服務與行業自律
為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並遵守一定的行為準則。為此,《辦法》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應訴求的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開展諮詢服務,參與行業資質認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等活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二是規定行業協會不得實施強行要求入會或者在會員之間實行歧視性待遇等五類行為(第二十一條)。三是規定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行業協會的利益。行業協會工作人員不得以行業協會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第十四條)。四是規定了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並規定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應當根據為會員提供服務所需的合理開支和會員的承受能力確定,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六條)。
(三)關於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辦法》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運作、業務活動開展、人事財務狀況等進行定期評估,並向行業或者社會公布定期評估的有關情況(第二十三條)。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行業協會的監督檢查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監督檢查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條)。三是規定會員對行業協會的行業規則、行業自律措施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非會員單位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予以變更,也可以依法提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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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我省擬出台《江西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為了充分反映民意,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從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立法意見。
《辦法》明確,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不得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採取維持價格、限制產量、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不得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辦法》規定,行業協會的機構、人員、職能、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開。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不得與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機構合署辦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任職,包括名譽職務、顧問和一般工作人員等。行業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按規定根據屬地原則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均應履行相應的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符合我省職稱評定有關規定的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可以參加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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