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4.18
  • 實施時間:1997.04.18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會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及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拒絕、隱匿、謊報會計資料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由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單位繳納的罰款,企業在稅後利潤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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