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

1986年1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86年2月1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1986年0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提高全省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義務教育,是依照法律規定,對適齡兒童和少年所實施的九年的學校教育,國家、社會、家庭都必須予以保證。
九年制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其學制為“六、三”或“五、四”制,也可為九年一貫制。
第三條 1990年在全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1995年在全省占70%人口的地區普及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到本世紀末在全省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為實現這一目標,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制訂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規劃,分地區、分階段、有步驟地組織實施,保障適齡兒童和少年受教育的權利。
在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同時,積極發展幼兒教育,發展盲、聾、啞、殘人和弱智兒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四條 年滿六周歲至十五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推遲到七周歲至十六周歲)的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都必須入學,受完應接受的義務教育。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入學和堅持學習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經醫院或有關方面證明,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或延緩入學或輟學。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城鎮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互相配合,做好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動員和鞏固工作。
第五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使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並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履行此項義務者,由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採取行政措施,強制其履行義務。
克服重男輕女的思想,保證女學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對阻撓女學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嚴處罰。
第六條 積極掃除現有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校外十二至十六周歲的少年未受完初等教育的,父母或其監護人應送其參加掃盲班或夜校學習,使之達到國小畢業程度。凡宣布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方,這一年齡段的少年均須受完初級中等教育。違者,按第五條處理。
第七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招用未受完義務教育的學齡兒童、少年就業。違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批評教育,責令清退,仍不改正者,對招用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第八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減、免雜費。實行減免雜費的步驟和辦法,城市由區人民政府、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訂,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實施。
實行助學金制度,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九條 實行義務教育的各類學校要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共產主義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
學校要積極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和正確使用國務院公布的規範化簡化漢字。
第十條 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設定和建設必須由縣和市轄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國小要方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學校的開辦、停辦或合併,須經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在學校進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動,不得污染學校環境,不得損壞或侵占校產、校地,侵占的必須限期退還,造成損失的,必須按價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各類學校教師應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逐步分別達到具有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和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的文化程度或相應的業務能力。
提倡尊師愛生。禁止體罰、變相體罰和辱罵學生。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辦好師範院校,培養合格師資,並加強教師的培訓提高工作。
教師的資格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考核和審定。對於經過培訓、考核仍不合格的,應逐步調整。
第十三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教育事業。對優秀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成績特別優異的授予榮譽稱號。各級人民政府都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
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侮辱、毆打、傷害教師者,必須及時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從嚴懲處。
鼓勵教師到農村、山區任教。對由城市、縣城到農村,特別是去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遠山區和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保證教師集中精力搞好教學,不得向教師攤派義務工。
改善教師住房條件。城鎮和農村教師的住房,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列入建設規劃,優先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民辦教師應與公辦教師在政治上一視同仁,經文化業務考核合格者要同等使用。民辦教師實行工資制,除國家補助部分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按月發給。在工資福利待遇上爭取逐步做到不再分公辦、民辦。
第十五條 公辦和民辦教師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未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抽調、借用合格教師或截留師範院校畢業生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必須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學校的校舍和設施要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首先要做到“校校無危房,班班有教室,學生人人有課桌凳”。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校舍,要立即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對不負責任,不及時採取措施而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傷害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開展勤工儉學。在堅持正常教學的同時,有條件的學校要開辦工廠或農場,增加學生的生產實踐知識,培養學生的勞動觀念和獨立生活能力。
第十七條 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支出預算,在國家和地方逐年增加教育經費的同時,實行多種渠道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應逐年增加教育經費。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支出中義務教育事業費的增長,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鄉財政收入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農村在統籌公共事業費用時,要優先保證正常的教育資金。
市、縣的城鎮和農村都應徵收教育費附加。農村以鄉(鎮)為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計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加強義務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經費。違者除堅決退賠外,直接責任者應受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從地方財力上重點扶助革命老根據地、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
國家下撥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設補助費,必須有一定的比例,用於這些地區的義務教育事業。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國家規定積極辦學;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自辦、聯辦學校和捐資助學。
任何學校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用。嚴格控制各方面向學校徵收費用。
第二十條 城市、縣城和鄉鎮(包括工礦區、新建和改建住宅區)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所需投資列入城鄉建設總投資之中。
第二十一條 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從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證。
義務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辦學。省、地(市)、縣(市、區)、鄉(鎮)分級管理的職責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對轄區義務教育情況進行檢查。成績優異的給予表彰,未能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評為先進地區和單位,主要領導不得評為先進個人;對嚴重失職的,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鄉(鎮)可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細則,確定本地區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步驟、辦法和年限。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