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經2014年12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徵收決定、補償、法律責任、附則5章47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7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修正的《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江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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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號
《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日第3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鹿心社
2014年1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做到文明服務、規範上崗。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指導工作。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所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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