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西省徵收排污費辦法》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西省徵收排污費辦法》的決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西省徵收排污費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關於廢止《江西省徵收排污費辦法》的議案。會議決定,廢止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經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和第二十九次會議兩次修正的《江西省徵收排污費辦法》。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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