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二、第五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採石、取土、淘金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
第(二)項修改為:“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採石、取土、淘金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吊銷其準採證。”
三、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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