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的決定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7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0月31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修訂〈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第二十四條的報告》,全省統一開徵耕地占用稅以後,原定徵收的耕地墾復費,停止徵收。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八條第八款修改如下:
一、撤銷第十五條,原第十五條以後的條目依次前提。
二、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徵用菜地、精養魚塘建房或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交納菜地或精養魚塘開發基金。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統一由市、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專款專用,誰開發、誰使用。在本市、縣(市、區)範圍內無墾復餘地的,可由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它處開發。
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每畝收費標準:
南昌市1·2萬至1·5萬元;
其它省轄市和贛州市8000元至1·2萬元;
縣級市5000元至8000元;
縣城3000元至5000元。
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三、原第三十八條第八款修改為:“八、非法占用或私分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菜地開發基金的,全部追回,並對主要責任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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