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無證設立廣播電視台(站)、無證製作電視劇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設備、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和轉讓許可證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設備、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二、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設施,並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該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並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該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四、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的處罰外,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該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刪去第四十三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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