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24〕3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第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落實。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3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航道養護標準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保持航道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航道暢通,進一步推動內河水運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更具特色的“水運江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
航道養護管理規定》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長江以外的幹線航道和支線航道養護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航道養護分為例行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搶通。
第三條 航道養護管理工作堅持統籌協調、分類養護、保障暢通、綠色安全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保障重點。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道養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負責航道養護管理的機構(以下稱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根據職責許可權具體承擔航道養護管理工作。
京杭運河蘇北段航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具體由京杭運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蘇北航務管理處(以下稱蘇北處)負責。
第五條 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負責參與起草全省航道養護有關的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審核確定幹線航道養護標準,編制省航道養護年度計畫建議,建立專項養護重點任務庫,指導協調和督促落實全省航道養護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確定支線航道養護標準,編制管轄範圍內航道養護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實施管轄範圍內幹線航道養護,督促落實管轄範圍內支線航道養護管理工作。
縣(市、區)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轄範圍內支線航道養護。
第六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根據航道養護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養護類別、航道條件合理配備養護管理人員、裝備、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組織編制管轄範圍內航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全省航道應急保障機制,建立健全航道養護應急保障單位庫,為航道應急搶通提供保障。
第七條 航道養護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多種方式籌集養護資金。航道養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分別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國家和省明確用於航道養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三)經審批以經營性收費方式收取的船舶過閘費等明確用於航道養護的資金;
(四)依法依規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內河等級航道圖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公布,並定期更新。
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製作內河等級航道圖並做好公布前的技術和保密審查。
第九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積極採用先進、綠色養護技術,鼓勵養護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與推廣套用。
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推廣套用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內河電子航道圖。鼓勵北斗系統、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與航道養護深度融合,推進智慧科學養護,不斷提高養護質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 養護標準
第十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結合航道條件和航運需求,按照航道現狀技術等級,合理確定航道養護標準。
航道養護標準包括航道維護尺度、養護類別及航道年通航保證率、船閘年通航時間保證率、航標養護正常率等。
第十一條 幹線航道的養護標準,由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提出,報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審定。
支線航道的養護標準,由縣(市、區)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提出,經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審定後,向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二條 航道現狀技術等級、養護類別等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確定航道養護標準。
第十三條 航道維護尺度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官方網站、電子航道圖、電子顯示屏、報刊和新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京杭運河蘇北段航道維護尺度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航道維護尺度包括航道水深、寬度和彎曲半徑等,應當按照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本省航道養護類別按照以下情形分為三類:
(一)通航的Ⅰ~Ⅳ級內河航道和年通過量超過3000萬噸的船閘納入一類養護;
(二)通航的Ⅴ~Ⅶ級內河航道和年通過量1000萬噸以上、3000萬噸以下的船閘納入二類養護;
(三)季節性通航的Ⅶ級航道和年通過量不足1000萬噸的船閘納入三類養護。
第十五條 航道年通航保證率、船閘年通航時間保證率和航標養護正常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分別達到以下標準:
(一)航道年通航保證率:一類養護航道不小於98%,二類養護航道不小於95%,三類養護航道不小於90%;
(二)船閘正常使用後,年通航時間保證率:一類、二類養護船閘不小於98%,三類養護船閘不小於95%;
(三)航標養護正常率不小於99%。
第三章 養護計畫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分類養護、突出重點、科學合理的原則,根據航道養護標準和航道養護工作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全省航道養護年度計畫,對航道例行養護、專項養護、應急搶通等作出年度性工作安排,並與航道養護專項資金安排做好銜接。
第十七條 例行養護計畫根據幹線航道養護里程、船閘養護數量、船舶通過量、航道設施設備數量等編制。
第十八條 專項養護根據航道中長期養護規劃和養護要求,實施重點任務庫管理。
重點任務庫入庫任務實行分級儲備、逐級報送、動態管理、分年安排。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依據入庫任務申報要求,向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報送下一個三年度重點任務庫安排建議,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專項養護應當同時報送專項養護技術方案。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航道專項養護重點任務庫的建設,每年組織重點任務滾動入庫管理,保障幹線航道養護,優先支持續建任務、嚴重影響航道安全運行、前期準備工作充分且程式完備的新增任務,綜合套用自然災害水路承災體普查成果,逐步消除風險隱患。
專項養護計畫重點任務應當從重點任務庫中選取,未納入航道養護重點任務庫的重點任務,原則上不得列入航道養護年度計畫。重大的應急搶通工程可以列入下一年度養護計畫。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根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發的航道養護年度計畫,編制管轄範圍內航道養護年度實施計畫;航道養護年度實施計畫應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養護年度實施計畫應當包括養護總體目標、養護範圍和里程、養護標準、養護內容、養護費用等。
第二十條 航道養護年度實施計畫中涉及養護里程、養護標準、養護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報備。
第四章 養護實施
第二十一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技術規範和年度養護計畫組織實施航道養護。
航道養護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逐步建立對航道養護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航道養護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航道養護質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到航道養護全過程。
第二十三條 航道養護應當儘量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業和通航高峰期作業。
實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制通航的養護作業前,航道養護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將經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批准後的作業方案報送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根據需要發布航行通告;需要臨時採取水上交通管制的,航道養護施工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提出申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時發布航行通告,並做好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施航道養護作業時,航道養護施工單位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養護作業完成後,航道養護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撤除相關作業標誌,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其他殘留物。
實施應急搶通作業時,航道養護施工單位可以在不影響過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在執行該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確定養護船舶的航行線路和方向,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五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定期開展航道養護巡查、掃測等,發現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維護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組織實施航道養護。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加強船閘日常監測維護,降低停航檢修頻率,縮短停航時間。因船閘養護檢修、應急檢修需要停航的,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按照規定向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進行通報,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發布航行通告。其中,因船閘養護檢修需要停航的,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布停航復航安排。
在洪水期、枯水期,或者重點時段、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時期,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增加航道巡查和船閘監測頻次。
第二十六條 專項養護由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組織實施,或者委託縣(市、區)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船閘養護管理機構、具備相應能力的其他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專項養護實施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航道養護年度計畫、專項養護技術方案,編制專項養護施工圖設計檔案;
(二)根據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選擇航道養護施工單位和航道養護監理單位;
(三)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契約及有關規範和規程等要求開展專項養護作業;
(四)養護作業完成後,及時組織核驗。
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專項養護應當在完成施工圖設計檔案全部要求、決算審計、資料歸檔和質量評定後,方可組織核驗。
第二十七條 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專項養護施工圖設計檔案由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其餘專項養護施工圖設計檔案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別由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組織審查。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建立健全專項養護變更管理程式,加強工程變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航道、船閘損壞,導致礙航、停航的,事發地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儘快組織應急搶通,並及時報告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航道養護管理機構;難以及時改善、修復的,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地方人民政府,並組織搶通、及時公布停航復航信息。
京杭運河蘇北段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航道、船閘損壞,導致礙航、停航的,蘇北處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儘快組織應急搶通,及時報告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航道養護管理機構,並及時公布停航復航信息。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保留應急搶通相關的影像、文字、圖紙等資料。工程實施後可以參照專項養護管理程式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航道養護里程、養護標準、年度計畫、養護作業和船閘使用等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工作;留存航道養護作業相關技術資料,其中航道測繪資料等應當長期保留。
第三十一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蘇北處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加強養護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採取重點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航道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對航道養護計畫執行情況、養護技術核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航道養護計畫執行情況包括養護總體目標完成情況、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情況、養護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和調整情況等,其檢查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養護計畫制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航道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技術規範,對航道養護情況進行年度技術核查。核查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類評價。航道養護技術核查可以委託第三方技術諮詢單位開展。核查結果納入省交通運輸年度重點工作考核,並作為下一年度航道養護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航道養護技術核查不合格的航道養護管理機構,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問題的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航道養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航道養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幹線航道,是指江蘇省幹線航道網規劃明確的內河航道(不含專支線航道)。
(二)支線航道,是指除幹線航道以外納入支線航道網規劃的航道。
(三)例行養護,是指為維持航道技術狀況,實施的日常巡查、檢查、保養等養護作業,包括航道巡查、航道維護性疏浚、護岸維修、清障掃床、航道統計和流量觀測、航道檢查和勘察測量分析、航道船閘綠化及環境維護、航標和標誌標牌維護,對船閘建築物、閘門、閥門、啟閉機、電氣設備使用維護、機具設備和備品備件購置、物料動力消耗、水下檢查清障、應急保障中心設備維護、水上服務區運行維護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運行,船艇使用與維修、航道船閘管理設施設備、監控及信息化系統維護、電路租用、新技術推廣套用、工程前期工作、發展規劃研究、安全管理、應急保障,以及航道養護所需的安全、環保、車船等設施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等。
(四)專項養護,是指為恢復、改善或者提高航道技術狀況,以及提高航道養護裝備水平,從航道養護重點任務庫中選取,列入航道養護年度計畫的養護項目,包括航道護岸、航標等設施的修建改建、土方疏浚,船閘設施的修復改造,船閘大修、抽水檢修,規模較大的航道及航道設施的測量、檢測、修復、清障、綠化和環境整治,較大航道養護設備、航道設施備品備件的採購,航閘服務區及錨地、應急養護基地、信息化設施建設維護,養護裝備新增改造,以及業務用房維修改造等。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規模較大、技術複雜的專項養護:
1.船閘大修工程;
2.疏浚土方工程量在10萬方以上的幹線航道、船閘疏浚工程;
3.經費在500萬元以上的幹線航道護岸、船閘導航牆、靠船墩等專項養護工程;
4.位於幹線航道長江口門、湖區等重要航段或經費在300萬元以上的航標工程;
5.涉及控制系統改造或經費在300萬元以上的船閘機電改造工程;
6.新增或更新船長超過17米的船艇;
7.其他經費在300萬元以上的幹線航道、船閘專項養護工程。
(五)應急搶通,是指為了排除影響航道通航和船閘運行突發情況而實施的修復、加固等工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九條 除幹線航道和支線航道以外的其他航道的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江蘇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蘇交規〔201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