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運輸船閘運行調度管理辦法》為了規範船閘運行調度管理,保障船閘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便捷通行,促進交通運輸現代化示範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發布《江蘇省交通運輸船閘運行調度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交通運輸船閘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交通運輸船閘運行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船閘運行調度管理,保障船閘高效運行和船舶安全便捷通行,促進交通運輸現代化示範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船閘運行調度,以及船舶通過船閘時的申報、待閘、進出閘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船閘,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的船閘。
第三條 船閘運行調度應當堅持安全便捷、綠色智慧、有序高效的原則,為船舶提供優質的通航服務。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船閘運行調度管理工作,具體由省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負責。省港航事業發展機構應當加強對全省船閘運行調度管理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
設區的市(以下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船閘運行調度管理工作,具體由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負責。
京杭運河蘇北段船閘運行調度管理工作,具體由京杭運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蘇北航務管理處(以下稱蘇北處)負責。
承擔船閘運行操作、船舶調度、船閘設備設施養護等職責的單位或者部門(以下稱船閘運行單位)負責本船閘運行調度工作。
有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船閘運行調度的執法工作。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港航事業發展機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蘇北處和船閘運行單位建立健全船閘運行調度管理聯動機制。
第五條 省港航事業發展機構應當建立全省幹線航道網智慧調度指揮體系,建設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和運行調度中心,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與高效利用,並做好信息數據安全防護工作。
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應當建設區域船閘運行調度中心與智慧船閘,採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區域船閘的集中控制、統一調度、少人操作、遠程監控,提高船閘運行效率和調度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船閘投入運行前,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運行方案。
運行方案應當包括船閘概況、運行條件、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方式等內容。
船閘位於省幹線航道上的,應當每天二十四小時開放。
第七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申請運行方案審批:
(一)船閘位於省幹線航道上的,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運行方案審批;
(二)船閘位於非省幹線航道上的,向船閘所在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運行方案審批。
船閘運行條件、開放時間、調度規則、養護停航安排等內容需要調整的,應當重新編制運行方案並報送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八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船閘運行方案審查工作,並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航運企業等有關單位的意見。
船閘運行方案經審查同意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有效方式公開運行方案主要內容。
第九條 省港航事業發展機構應當建立全省船閘聯合調度機制。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應當建立本市行政區域內船閘聯合調度機制,實現所轄船閘聯合運行、統一調度管理。
同一航道或者乾支航道有多座船閘的,由相關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根據船舶流量和應急情況實施聯合調度。
京杭運河蘇北段船閘由蘇北處負責實施聯合調度。
第十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受理船舶過閘申請,編制船舶調度計畫,組織船舶過閘,發布待閘情況和航道水情,全面、及時、準確記錄船舶過閘和船閘運行數據,並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以船舶到閘登記先後次序為原則安排過閘。
船舶符合優先過閘條件並申請優先過閘的,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建立航道通航水位協調機制,具體由船閘運行單位協調水工程運行和管理單位負責實施,如有必要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以保障航道及船閘運行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通航條件允許的水位變化。
第十三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公布船閘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並保障組織實施。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建立船閘安全運行風險預防控制體系,制定本單位船閘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船閘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並保障組織實施。
京杭運河江蘇省船閘應急保障中心和揚州船閘應急保障中心應當依照職責做好全省船閘應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船舶過閘
第十四條 船舶過閘前,船舶經營人應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證書向船閘運行單位如實申報過閘信息,不得謊報、瞞報。對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三無”船舶申報過閘的,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船舶應當保持船載身份自動識別導助航設備、通訊設備隨船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五條 船舶過閘信息包括船名、船舶類型、船舶主尺度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貨種、實際載貨(客)量、航次起訖點;載運危險貨物的,還應當提供危險貨物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等相關信息。
船舶過閘申報信息發生變更的,船舶經營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信息重新申報過閘。
過閘船舶標誌標識、交通運輸電子證照、主尺度和裝載吃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內河航道通航管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 船舶經營人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申報過閘,並應當主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足額繳納過閘費:
(一)採用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遠程申報過閘;
(二)在船閘運行單位指定服務視窗現場申報過閘。
遠程申報過閘的,船舶身份及位置識別後,按照識別的先後次序取得過閘登記號,並在規定時限內足額繳納過閘費;逾時未足額繳費的,過閘登記號作廢,應當重新申報過閘。
現場申報過閘的,相關信息經核實後,按照申報的先後次序取得過閘登記號,並現場足額繳納過閘費。
鼓勵船舶經營人採用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申報過閘。
第十七條 過閘船舶應當在劃定的錨地或者停泊區停靠,遵守相關管理規定,排隊等待調度進閘。船舶應當服從船閘運行單位的調度管理,不得擅自進入引航道、閘室。
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應當在指定區域停靠,不得與其他類型船舶混合停靠。
第十八條 船舶經調度過閘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調度後應當進入指定檔位停靠;
(二)不得擅自在閘室、閘口或者引航道內滯留;
(三)保持船舶標誌標識清晰可辨,不得故意遮擋;
(四)不得進行洗(清)艙作業;
(五)不得丟棄物品、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生活污水。
第十九條 船舶在引航道內應當服從船閘運行單位現場指揮,按照規定順序進出閘,以安全航速謹慎行駛,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員按照規定穿戴救生衣,做好值守;
(二)禁止追越或者併線行駛;
(三)進閘船舶避讓出閘船舶;
(四)船隊禁止用非拖輪拖帶船舶。
第二十條 船舶在閘室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以安全航速謹慎移泊,按照指定的檔位停靠,不得超越安全界限標誌;
(二)船舶應當系好滿足安全要求的纜繩;
(三)不得在閘室內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水上加油、維修船舶等,特殊情況除外;
(四)進出閘室時不得拋錨、拖錨、碰撞閘門;
(五)不得從事燒焊等明火作業、燃放鞭炮、敲鑿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影響船閘安全的行為;
(六)不得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船舶經調度後,無特殊情形未能按時過閘的,原過閘登記號作廢,船舶經營人應當重新申報過閘。屬機械故障、海損事故等特殊情形的,船舶經營人應當及時向船閘運行單位說明並提供相應材料。船閘運行單位經核查情況屬實的,待船舶重新具備過閘條件後,按照原過閘登記號順序安排過閘。
第四章 運行調度
第二十二條 有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會同船閘運行單位,在船閘上、下游水域合理設定錨地或者停泊區,滿足船舶安全停泊條件,保障航道暢通。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通過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及時發布錨地和停泊區的劃分與調整情況,以及在錨地和停泊區內的待閘船舶數量。
引航道直接聯通長江的沿江口門船閘所在地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加強與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協調,共同劃定沿江口門船閘在長江內的錨地或者停泊區。
第二十三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運行方案規定,根據調度規則、調度佇列分配等合理編制調度計畫,並通過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主動公開。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按照調度計畫實施船舶調度。調度船舶進入引航道、閘室以及其他需要船舶移泊的,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有效方式提前告知。
第二十四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統籌船閘類型、交通運行狀態、過閘秩序、公平與效率等因素,制定本船閘調度規則並向社會公開,採用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實施調度,提高船閘運行效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調度佇列船舶主尺度合理安排船舶在閘室內的檔位,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閘室排檔要求最佳化調度佇列船舶次序;
(二)根據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專項運行調度和通航保障方案調度安排船舶過閘,不得安排危險貨物船舶與客船、普通貨船同一閘次通過;
(三)根據多線船閘各閘室的實時運行狀態以及上、下遊船舶的待閘情況分配船舶過閘的閘室;
(四)根據相鄰船閘與航道的船舶流量以及水位變化等實施精準調度。
第二十五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根據申報過閘船舶的類型、裝載情況和是否優先過閘等在船閘運行調度信息平台中分配調度佇列,包括普通貨輪、普通船隊、優先貨輪、優先船隊、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等佇列。
相同類型的過閘船舶應當按照單佇列進行調度排序。
第二十六條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船閘正常運行或者船舶正常航行的,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提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時發布航行通告或者警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依法採用限制或者限時通航、單向通航等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閘運行單位應當依法禁止船舶過閘:
(一)未經登記、調度或者未如實申報過閘信息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船舶證書的“三無”船舶;
(三)船體受損、設備故障等影響船閘運行安全的;
(四)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過閘費的;
(五)不具備夜航能力夜間過閘的;
(六)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船閘運行限定標準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船舶過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停止開放船閘:
(一)因防汛、泄洪、疫情防控等情況,有關防汛指揮或者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機構依法要求停航的;
(二)遇有大風、大霧、暴雨、強雷電、地震、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可能危及船閘運行安全的;
(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運行條件的;
(四)按照運行方案進行養護或者應急搶修需要停航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停止開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船閘停止開放時,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一)停止開放24小時以內的,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報告;
(二)停止開放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具有管轄權的市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審核,並向省港航事業發展機構報告。
船閘停航、復航等信息應當及時通知有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通過船閘的,或者是報廢、拆解等非營運船舶確需單程一次性過閘的,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事先徵求相應船閘運行單位的意見,經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核查並出具臨時過閘通知單後,由船閘運行單位安排過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加強本船閘的現場管理和過閘秩序維護,對船舶過閘信息和航行軌跡進行核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制定過閘船舶主尺度覆核方案並組織實施。覆核結果應當得到船舶經營人確認。發現船舶申報的過閘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及時糾正。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通航秩序執法工作,依法核查申請過閘船舶的證書是否合法有效,核查船、證是否相符以及船舶吃水、貨種等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信用管理規定,加強過閘船舶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船閘運行單位應當準確記錄過閘船舶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應當依法加強船閘運行調度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責令船閘運行單位限期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後續跟蹤檢查。
船閘運行單位以及有關人員對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匿、謊報或者拒絕檢查。
第三十四條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和船閘運行單位應當定期聽取航運企業、船員意見,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地址,依法受理並負責調查船閘運行調度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船舶經營人、船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影響船閘正常運行的,由船閘運行單位或者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港航事業發展機構、蘇北處和船閘運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船舶辦理過閘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接到舉報、投訴後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