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汕頭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2002.12.09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1月15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2年12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屆七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汕頭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學技術進步獎),用於獎勵為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一)在實施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生物新品種等技術開發項目中,採用新技術、新方法,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科學管理、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社會公益項目中,有較大創新,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中,採用新技術,保障工程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項目方面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只授予組織,為該項目做出貢獻的個人,由獲獎組織或其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本市轄區內研究開發或者套用推廣,或者屬於本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國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成果。
第五條 科學技術獎勵應當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設立汕頭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聘任。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範圍內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步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各學科(專業)評審組,根據各學科(專業)的特點,制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具體評審標準。
第十條 下列單位可以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上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和候選項目:
(一)各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國家、省屬駐汕單位;
(四)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單位。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候選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學科、專業進行分類,並組織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對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初步評審。
第十二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對各學科(專業)範圍內的候選項目和候選對象進行初步評審,提出獲獎項目、獲獎人選和獲獎等級的初步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初步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審,做出獲獎項目、獲獎人選和獲獎等級的評審決議,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上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獲獎項目、獲獎人選和獲獎等級在《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後,報市政府批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決議上報市政府批准前,應當向社會公布,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的異議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第十七條 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參與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汕府發[1987]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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