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實施方案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汕頭市財政局於2022年12月30日印發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實施方案,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金融工作局 汕頭市財政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工作的通知》(粵財金〔2021〕15號)檔案精神,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通過政府、銀行、政府性擔保機構三方合作共同開展“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以下簡稱“政銀擔”項目),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融資擔保服務力度,切實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結合實際,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政銀擔”合作貸款模式是指通過制度創新,科學合理地安排銀行、擔保機構、借款人與政府等參與主體的關係,通過財政資金作為借款人的擔保費補貼,引入擔保機構為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增信,支持其獲得合作銀行貸款的融資模式。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創新金融服務方式、防範風險為目標,開展“政銀擔”項目合作。通過明確對象範圍、專項補貼標準,整合政策資源,加強風險防控,提高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能力,為我市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機構職責和分工
  (一)由市金融局、市財政局、運營管理方、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共同成立“政銀擔”工作小組,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政銀擔”項目的運作和管理工作。
  (二)市金融局:作為項目資金主管單位,牽頭組織對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資質的審核;負責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委託其作為“政銀擔”項目資金運營管理方;協調市有關部門對違約企業的追索及賠付工作;跟進、督促各金融機構項目辦理進度;組織開展宣傳工作。
  (三)市財政局:負責牽頭籌集資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工作。
  (四)合作銀行:負責對“政銀擔”項目貸款進行調查和評估,對經審核辦理“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的企業發放貸款並進行貸後管理。合作銀行要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嚴格控制“政銀擔”貸款授信風險,確保資金用途,嚴控資金挪用。
  (五)合作擔保機構:負責開展“政銀擔”項目貸款業務及評估,定期向運營管理方提交已開具的擔保資料。發生貸款逾期時,合作擔保機構根據賠付機制進行賠付。
  (六)運營管理方:負責“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資金的接收、日常管理、擔保費補貼的審核及撥付等,確保資金專款專用與資金安全,並定期向市財政局、市金融局報送項目資金使用的實際情況。
  三、合作貸款項目資金的設立和管理
  (七)設立“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資金,本年度安排資金不超過1200萬,用於為本市符合條件的借款人辦理銀行貸款(年度新增或續貸)時,融資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1.0%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擔保費補貼,最長補助一年。資金由市金融局在已設立運行的“政銀保”融資合作項目資金中統籌使用。下一年度,市金融局按照“誰審批項目、誰組織申報”的原則做好下一年度項目儲備,研究提出下年度項目預算安排計畫並編制資金目錄清單,隨同部門預算草案按程式報批。市財政局結合市級財力情況,參考上年預算執行、績效評價結果及項目儲備等情況,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並按程式納入年度預算草案。
  (八)“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專項資金由市金融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為運營管理方進行運營。
  (九)運營管理方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做好資金管理工作,加強對資金使用管理,建立資金使用台賬,不得挪用賬戶資金。項目結束應按規定組織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決算,並將結餘賬戶資金及利息全額足額上交市財政局。
  (十)運營管理方每季度劃撥補貼資金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運行、賬戶餘額相關情況,保障資金安全。
  (十一)“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資金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投資、支用、墊付,銀行賬戶產生的有關費用除外;賬戶不得提取現金或者存放。
  (十二)運營管理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賬戶管理職責,如發現有擅自挪用資金的情況,有權取消其資格並追責。
  四、支持對象及貸款用途
  (十三)“政銀擔”主要支持對象為我市向合作銀行申請“政銀擔”貸款業務的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業及“三農”主體,支持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汕頭市行政區劃內註冊登記,依法經營滿1年以上且依法納稅;
  2.符合銀行、擔保相關授信和承保條件要求,信用良好。
  (十四)貸款用途要求:必須用於自身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消費、委託貸款、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
  五、融資額度
  (十五)貸款規模。“政銀擔”年度貸款規模控制在擔保費補貼資金規模的100倍以內。
  (十六)借款人在一個貸款周期內,在不同合作銀行的“政銀擔”合作貸款累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具體授信額度及利率水平、承保條件由合作銀行及融資擔保機構根據借款人實際經營情況及相關政策規定核定。
  (十七)貸款還款方式可以採取逐月付息、分期償還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償還本息的方式進行操作。
  六、貸款發放
  (十八)貸款利率。在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基礎上調整,年化利率不超過LPR+150個基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結合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發放“政銀擔”貸款。
  (十九)合作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貸款項目擔保時,融資擔保年度綜合費率不超過貸款金額的1%,在辦理“政銀擔”業務時,擔保費由借款人一次性付清,再由擔保機構按季度向項目資金運營管理方申請補貼擔保費,具體申請金額如下:
  1.擔保期限1年(含)以上的,申請擔保費補貼金額=銀行放款金額×融資擔保年度綜合費率(1年期);
  2.擔保期限不足1年的,申請擔保費補貼金額=銀行放款金額×擔保契約天數÷365×融資擔保年度綜合費率(1年期);
  3.若借款人提前終止擔保契約,合作擔保機構實際履行擔保期限未滿1年且提前解保超過30天(含)的,合作擔保機構應按提前解保天數計算補助資金,並按原資金撥付途徑退回。
  (二十)除貸款利息和融資擔保費外,合作銀行和融資擔保機構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諮詢費、顧問費、評審費、資料費、手續費、反擔保費等各種名義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二十一)“政銀擔”項目審核辦理流程如下: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合作銀行或合作擔保機構提出書面“政銀擔”項目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上年度審計報告或財會報表、上年度納稅證明等),合作銀行或合作擔保機構互相知會對方,共同啟動貸款審核。
  2.合作擔保機構會同合作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各自完成企業盡職調查,5個工作日內完成獨立審核,雙方就貸款金額、還款方式、擔保措施等內容的具體貸款方案磋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合作擔保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政銀擔”合作貸款擔保確認函(或放款資料)。
  3.合作銀行在收到“政銀擔”合作貸款擔保確認函(或放款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4.合作銀行和合作擔保機構完成放款手續後,應於當月歸集放款資料,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貸款契約、融資擔保協定等資料複印件報“政銀擔”運營管理方備存。
  5.運營管理方、合作銀行及擔保機構三方建立協調機制,商議有異議的項目及需要協調的其他事項,必要時提交“政銀擔”工作小組。每月10日前,三方應對上月末的“政銀擔”合作貸款情況進行核對。
  6.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合作銀行及時向合作擔保機構提供本金償還憑證複印件或擔保責任終止通知書作為其解除擔保責任的證明。
  (二十二)融資擔保費補貼申請
  每季度結束後,合作擔保機構對上季度新增(含續貸)的“政銀擔”合作貸款業務進行審核匯總,撰寫資金申請報告,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前連同相關輔證資料加蓋公章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運營管理方。
  1.融資擔保費補貼。合作擔保機構歸集借款人擔保費情況後向運營管理方申請擔保費補貼,保證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借款人融資擔保費補貼申請由合作擔保機構代收代付,市金融局不直接接受借款人補貼申請。申報輔證材料包括:《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代收融資擔保費申請表》(原件),業務涉及的融資擔保協定、銀擔保證契約、擔保費發票、銀行放款憑證、上季度已返還借款人擔保費補貼的清單及銀行憑證(複印件)。
  2.運營管理方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實補貼金額無誤後於1個月內在市財政下達的項目資金中,劃撥資金至符合申報條件的合作擔保機構。合作擔保機構將收到的擔保費補貼對應返還給借款人。
  七、合作機構資質
  (二十三)合作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註冊登記的汕頭市地方法人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設立時間不少於3年;
  2.具備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礎,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貸款戶數及規模優勢比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直接融資代償率原則上不高於5%;
  4.《廣東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年度考核評價結果達到合格及以上。
  (二十四)合作銀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汕頭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各商業銀行在我市設立的市分行(支行),設立時間不少於2年;
  2.具備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礎,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貸款戶數及規模優勢比較突出;
  3.近2年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貸款不良率原則上不高於5%。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強協調溝通。開展“政銀擔”是切實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難題,支持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借款人加快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合作擔保機構和銀行機構要加強溝通、互相配合、緊密合作,規範金融經營活動。運營管理方要積極履行運營管理職責,做好政策解讀和指導。
  (二十六)加大宣傳力度。“政銀擔”工作小組充分利用電視、網路等方式加大宣傳,深入推廣,讓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充分了解“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
  (二十七)合作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資信的審查,確保符合“政銀擔”貸款對象各項條件,任何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截留補貼資金,違反規定的,由市金融局追繳已撥資金,並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九、附則
  (二十八)本實施方案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二十九)本實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十)本實施方案有效期屆滿,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結合實施效果、績效評價結果、財政資金狀況進行研究協商,若需延期的,由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實施方案作進一步修訂。

解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增長穩市場主體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加大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支持的意見》的檔案精神,2022年4月市金融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並於同年7月修改後實施。
  為進一步發揮金融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紓困作用,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2022年12月30日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再度聯合印發了《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實施方案》,對該《方案》進行延期一年,繼續為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增信,促進其經營發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延期的必要性
  通過徵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等“政銀擔”實施主體了解到,受新冠疫情影響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普遍存在融資難問題,原《方案》出台後對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難題發揮了積極作用,方案實施後取得良好成效,有效緩解了新冠疫情期間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各機構和市場主體普遍要求繼續實施該政策措施,繼續為沒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增信,促進其經營發展。
  二、延期的主要內容
  結合前期實施情況,本次方案主要對實施期限延長1年,即實施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原《汕頭市“政銀擔”合作貸款項目實施方案》(汕金〔2022〕92號)同時屆滿廢止。本次方案預計年度將為轄區內約600戶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金額超12億元,降低融資成本上千萬元。
  三、方案的其他有關事項
  本次方案包括“政銀擔”合作貸款模式定義、支持對象、貸款用途、融資額度、貸款利率、貸款發放流程、擔保費補貼申請、項目審核流程、合作機構資質等內容均與2022年7月《方案》內容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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