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加強政銀擔合作,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及省再擔保集團牽頭與各銀行機構洽談達成的合作協定,制定如下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市區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方案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一、共建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新平台
(一)合作條件。根據省再擔保集團要求,納入與其合作的擔保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市級擔保機構資本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縣級擔保機構資本金規模不低於2億元);二是合作擔保機構應是政府獨資或政府控股的擔保機構;三是建立了完備的現代企業制度,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四是內控管理制度健全,正常運行。
(二)建立政銀擔合作新機制。合作建立風險分擔、代償補償、資本金補充機制和新型擔保業務合作模式。對小微企業(含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以內(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融資擔保視為政策性擔保。政府給予政策性擔保代償補償、資本金補充和其他政策支持;合作銀行對政策性擔保貸款實行單獨流程審批、單獨授信、單獨考核;再擔保機構提供比例責任再擔保。政府、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銀行按比例分擔風險。
(三)推進擔保和再擔保服務升級。再擔保機構通過加強與各地政府及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推進融資擔保業務規範化、服務標準化。同時加強對合作擔保機構人才培養和業務培訓,打造“扶小微、廣覆蓋、低費率、可持續”的融資擔保體系。
二、共建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
(四)政銀擔風險分擔。對合作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在上述擔保貸款限額內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銀行、政府分別按40%、30%、20%、10%的比例分擔風險。
(五)最佳化銀擔合作。再擔保機構利用其增信、分險和增值功能,為合作擔保機構引入合作銀行,最佳化銀擔合作條件,放大擔保餘額與資本金的比例,合作擔保機構在所有合作銀行均不存放基礎保證金,逐步降低業務保證金存放比例直至取消。
(六)最佳化業務審批。對單戶餘額50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擔保實行備案制,由合作擔保機構調查,向再擔保機構報備;對500萬元-1000萬元(含)的貸款擔保實行核准制,由再擔保機構審查決定是否給予風險分擔支持。超出限額的融資擔保,合作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可採取聯保或分保方式開展合作。
(七)最佳化合作管理。合作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及銀行應整合業務審批,共同制定簡化、標準化業務審批流程,提高擔保融資審批效率。建立共同開展貸前調查審查、貸中貸後管理和風險處置制度機制。
(八)降低融資成本。合作銀行應給予貸款利率優惠支持,原則上利率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向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業務保證金原則上不高於擔保金額的10%。合作銀行、擔保、再擔保機構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保證金;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5%。
三、構建風險分擔和代償補償機制
(九)設立風險補償金。市政府風險補償金原則上不低於2000萬元,並納入財政預算。風險補償金存放在合作銀行,由財政和再擔保、合作銀行三方共管。風險補償代償後,政府應及時補足。
(十)風險補償與追償分配。擔保融資代償時,擔保機構按照未清償擔保貸款額本息的80%予以代償;再擔保機構核查排除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的,即按約定的30%的比例給予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政府對經再擔保機構核查給予風險補償支持、審定符合本方案及其合作協定規定的,即給予擔保機構10%的補償。
追償所得由各方按上述比例分配,追償後最終損失由各方按上述比例承擔。
(十一)提高不良容忍度和代償追償效率。合作銀行應制定專項考核制度,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容忍度,完善盡職免責管理辦法。再擔保、政府、合作銀行應協助擔保機構追償抵債資產,提高追償效率。各方對最終風險損失應按有關規定予以核銷。
四、共同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十二)補充融資擔保資本金。政府對本級政府主導的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進行持續補充。原則上,2年內將市金財擔保公司資本金增資至5億元(2018年底前注資1億元),後期根據融資擔保的在保餘額、放大倍數、資本金使用效率、融資擔保發展需要等統籌考慮予以增資,保持與需要相匹配。
(十三)堅持準公益性定位。與省再擔保集團合作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政府應逐步取消對與省再擔保集團合作的擔保機構盈利性指標的考核,建立以擔保業務規模、受益小微企業戶數、放大倍數、代償到位情況、擔保費率、代償損失率等為主要指標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及市場為導向的經營、用人、激勵和約束機制;支持擔保機構建立容錯糾錯機制。
(十四)建立擔保和再擔保股權紐帶關係。再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以股權投資的形式入股合作擔保機構,建立股權紐帶關係,提升融資擔保規範服務水平和融資擔保能力、抗風險能力。
五、共同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十五)最佳化信用環境。市、區政府應著力最佳化本區域社會信用環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改善對融資擔保機構的政務服務,建立健全改善金融服務的政策支持體系。支持和幫助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化解金融風險、處置追償金融資產和擔保資產,為政銀擔合作創造良好環境。
(十六)防範金融風險。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應積極支持合作方實體經濟發展,努力擴大擔保融資支持。遇有信貸風險時,主動與合作地政府加強溝通,不簡單採取提前或集中停保收貸等容易造成風險擴大化行為,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合作方在信貸和擔保資源配置上給予傾斜。
該方案由市國資委牽頭組織實施,並負責對其出資企業市金財擔保公司的管理及資本金注資、合作管理、考核評價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資本金出資、風險補償金的設立、擔保代償補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