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5次會議修訂);
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號發布)。
申報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申報材料
1、收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需含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單位、民政辦、計生辦、市計生局審核意見(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齡、職業、文化、婚姻、年收入等基本情況和收養原因,並保證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人)。
2、收養人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單身收養的應當複印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或者配偶死亡證明。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收入)等情況證明。
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三明市二院或市立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表須有本人照片並加蓋醫院體檢專用章。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相片4張(一寸夫妻單人照、棄嬰單人相各1張,2寸夫妻及棄嬰全家相1張)。
8、收養登記當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證明及本人申請6個月內有效。
9、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事項收費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閩價費字223號)共收取費用250元,其中: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份;收養證工本費10元/本;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