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5月25日研究制定印發,共五章二十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 5 年。2014年印發的《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18〕795號
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強水電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水電前期工作管理機制,促進水電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和效率,我們研究制定了《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公司,請按照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電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5日

辦法全文

水電前期工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水電前期工作管理機制,促進水電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發改稽察規[2017]2276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309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電前期工作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管理屬於政府行為的水電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全國水力資源普查(含複查)、大中型河流 (河段)水電規劃及其補充規劃編制(修編)、具有戰略意義的部分大型水電站預可行性研究、全國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編制(調整)等。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 稱“專項投資”)用於第二條所列水電前期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以下簡稱“水電規劃總院”)組織項目實施。
第四條 專項投資安排和使用堅持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有效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安排程式
第五條 水電規劃總院科學合理提出年度水電前期工作任務並測算年度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涉密項目除外) 納入全國重大建設項目庫三年滾動投資計畫庫、年度投資計畫庫。通過投資計畫編報庫上報的投資計畫數據應與通過重大項目庫上報的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相關數據銜接一致。
第六條 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由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年度投資計畫申報時限規定,按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照申報規定和要求,認真審核水電規劃總院提出的水電前期工作任務和資金需求,並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七條 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視情況還應包括:續建項目任務進展情況、資金到位情況、新安排項目建議書等。
第八條 年度投資計畫按項目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後,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有關規劃、政策要求; (二)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本辦法規定; (三)申報材料齊備、有效,開展年度水電前期工作任務條件具備、科學合理,經費測算合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機構對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開展評估工作。
第九條 年度投資計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給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資計畫下達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給水電規劃總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水電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契約管理制,由水電規劃總院負責組織招投標工作並與中標勘測設計單位簽訂契約,按契約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由水電規劃總院按契約組織驗收,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利用專項投資完成的預可行性研究項目,繼續實行項目成果有償轉讓制度,有償轉讓收入列專戶,滾動使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計畫用於水電開發前期工作,進一步推動水電前期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 水電規劃總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將項目啟動情況(涉密項目除外)、資金使用情況、工作最新進展等通過重大項目建設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水電前期工作項目單位為水電規劃總院,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為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日常監管直 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項目單位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五條 專項投資使用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設立 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水電前期工作專項資金安排、項目實施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使用專項投資項目進行檢查和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發改稽察[2017]2276號)等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採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變更前期工作實施任務和標準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14年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水電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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