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編制執行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編制執行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編制、審核、下達、執行、調整和監管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一般按年度組織編制並實施。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聚焦辦好國家層面的大事難事急事,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總體要求、安排原則和範圍、支持標準,組織申報和審核下達投資計畫,並組織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及有關中央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各中央單位)作為投資計畫匯總申報單位,主要負責組織申報和審核項目,編報投資計畫申請和匯總資金申請報告,提出項目單位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建議,督促有關方面按要求執行好投資計畫,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或本領域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的日常調度、線上監測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應當按照信息公開有關法規規定向社會公開,以促進和加強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績效管理,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特點、監管需要、工作流程和重點環節等,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
第二章 年度投資計畫申請
第八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根據有關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組織做好申請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畫(以下簡稱年度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的項目儲備,確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質量。
第九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國家重大戰略規劃等,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統一印發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畫的通知,明確投資計畫編制的主要原則、重點安排方向、工作進度安排和有關工作要求。
第十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統籌做好本地區、本單位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工作,加強縱向核對和橫向溝通銜接,防止重複安排投資,並依託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時間報送下一年度投資計畫需求。
第十一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署和年度投資計畫需求,督促指導有關方面區分輕重緩急選取前期工作滿足條件的項目,按照規定匯總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除建設和支持標準明確的項目以及中央預算內支持的中央本級項目等情形外,其他申請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依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的規定,提交資金申請報告。其中,中央預算內支持的中央本級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後,直接列入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資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已通過投資線上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情況;
(四)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依據和支持條件的符合性;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四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式報送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審核、匯總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或與投資計畫合併報送。
第十五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以及有關專項支持範圍和標準;
(二)項目已經取得項目代碼,並按規定通過投資線上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
(三)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計畫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成熟、手續完備,在建項目各項審批手續完備;
(四)項目建設內容及投資需求合理,建設資金落實,符合地方的政府投資能力要求;
(五)項目以前年度安排的資金不存在大量結轉情形;
(六)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存在政務失信記錄;
(七)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後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退回或補充報送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委託相關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估)。
第十七條 對於同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覆其資金申請報告,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金額。
資金申請報告可單獨批覆或者在下達投資計畫時合併批覆。對合併批覆的,應當在下達投資計畫檔案的標題和內容中明確批覆資金申請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經批覆的資金申請報告是申請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畫的依據。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根據經批覆的資金申請報告,負責匯總、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並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計畫有關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總投資、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年度建設內容及年度投資計畫需求、資金來源、績效目標、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按規定擬採取的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和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等;
(二)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完成審批(核准、備案)情況;
(三)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除國家發展改革委另有規定外,報送的年度投資計畫應明確到具體項目。
對有明確依據,建設標準和支持標準清晰,且支持的項目量大面廣,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無法逐一明確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專項,可以通過打捆或切塊方式安排資金。
打捆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僅下達同意安排的項目數量、投資支持總額,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負責分解。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應當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支持標準、支持總額和工作要求等,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負責安排具體項目。
第二十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管理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各專項績效指標,組織填報專項投資計畫績效指標或項目績效指標,並隨投資計畫一併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章 投資計畫審核和下達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申報的年度投資計畫檔案後,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後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檔案,應當予以退回或補充報送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以及項目建設工期和當年資金需求等,合理安排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規模。對已下達投資計畫的項目,後續安排投資時應當充分考慮已下達投資資金的支付使用情況。
對於投資計畫已下達2年以上其資金仍未使用完畢,或者投資計畫下達1年以上仍有較大比例的資金未使用的項目,應當暫緩再次向該項目下達投資計畫,並督促項目單位及其有關監管責任部門查明原因並針對性解決,直至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畫。對分年度推進建設的項目,應當結合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分年度安排下達投資計畫,原則上不得一次性下達項目全部中央預算內資金。
第二十四條 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應明確項目建設實施、轉發下達時限、項目調度、監管措施、績效目標。對於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畫,還應當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並對省級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等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原則上應當將投資資金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最終確定具體項目的資金安排方式。
按打捆或切塊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或有關中央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明確的支持方向、支持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有關工作要求等,將投資計畫分解落實至具體項目,並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上述投資計畫分解和安排的項目合規性負責,並應當根據專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通過投資線上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備投資計畫分解落到的具體項目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按照以下方式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一)對於中央本級直接投資項目和資本金注入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在審批時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相應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
(二)對於地方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由地方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其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採取直接投資方式予以安排。
(三)對於地方政府資本金注入項目,由地方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其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視情況採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予以安排。
(四)對於企業投資項目,其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通過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於每年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明確後按規定時限儘快下達投資計畫。對於在規定時限內未能下達的投資計畫,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對於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畫,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單位應在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對於按切塊或打捆方式下達的投資計畫,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單位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具體要求,在收文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投資計畫分解落實至具體項目。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委應履行好切塊和打捆項目的管理職責,依法加強對相關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單位應加快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和資金支付進度,避免出現資金沉澱和閒置,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及時發揮效益。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委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銜接,確保投資計畫下達後及時、足額撥付投資資金。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鼓勵各省級發展改革委通過直接將投資計畫涉及的項目印發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印發地市級發展改革部門並抄送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直接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等方式,提高投資計畫分解下達效率。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核投資計畫時,應當確定投資計畫的績效目標,並與投資計畫同步下達給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單位在分解、轉發投資計畫時,應同步分解下達績效目標。對於分解轉發的本級投資計畫,應將績效目標分解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
第四章 計畫執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計畫下達後不得隨意調整。因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確需調整的,按照以下原則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
(一)對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畫,原則上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二)對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切塊或打捆方式下達的投資計畫,調整後項目仍在原專項範圍內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調整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調整到其他專項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三)調整投資應優先用於本專項、本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不能跨省(區、市)調整;
(四)調出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調整投資計畫下達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更新。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對投資計畫轉發、分解和執行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採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對投資計畫及其投資項目開展靈活機動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健全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履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本領域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線上監測和監督檢查;組織督促項目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完整、準確填報項目調度信息並按要求上傳項目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投資計畫涉及具體項目監督管理的,應當執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規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強化對投資計畫執行和監管的結果套用,建立健全相應的獎懲激勵機制。
對於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問題較多,或者審計對投資計畫執行提出問題較多,且有關問題較為嚴重的地方,應當視情況扣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
對於上一年度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及相應投資計畫執行良好的地方,應當通過督查激勵、通報表揚、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對投資計畫的績效管理,組織績效指標評價,並根據上一年度投資計畫績效執行情況,調整本年度安排的投資規模。
第三十八條 對項目單位、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匯總申報單位在投資計畫申請、執行中,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投資計畫申請、編制、審核、下達和監管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涉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審核、批覆等,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嚴格落實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各地方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政府投資計畫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制度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從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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