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農經規〔2022〕392號
中國氣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氣象基礎設施專項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3月10日
辦法全文
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及時發揮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包括氣象衛星、人工影響天氣、海洋氣象綜合保障、氣象雷達、信息化、觀測站網、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基層台站等工程,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範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
第三條 本專項管理遵循符合規劃、程式完備、進度可控的 原則。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必須符合國家 相關政策和規劃要求,項目前期工作完善,審批要件齊備,已按 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 大建設項目庫)進行調度和監管。
第四條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採取直接投資方式安排項目。
第五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套用於計畫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本專項支持的項目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中國氣象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專項規劃中明確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
(二)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印發的其他相關規劃 中明確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內容及投資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行業標準或規範。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年度投資計畫安排時明確。
第八條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內容和標準為:
(一)氣象衛星工程,投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 1:1 的比例分擔。
(二)人工影響天氣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國家級和區域中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建設等。
(三)海洋氣象綜合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於飛機綜合探測系統、探空系統、自動氣象站等儀器及其保障設備,統一開發部署的業務系統和信息網路平台等。
(四)氣象雷達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氣象雷達主機設備、系統配套及其保障設備設施、套用軟體及研發系統、資源共享平台、技術支持等。
(五)信息化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高性能計算系統的更新疊代、構建中試仿真環境及其基礎資源擴充、氣象通信網路建設等。
(六)觀測站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全國布局的氣象觀測裝備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觀測保障能力建設等。
(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氣象災害預報預測業務支撐平台的升級、統一開發部署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業務系統、氣象防災減災服務業務系統等。
(八)氣象基層台站能力提升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地(市)級和縣級氣象部門基層台站基礎設施能力提升等。
(九)對於上述類型以外的項目,參照類似工程投資政策予以支持。
第九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情況採取直接下 達投資、打捆下達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條根據氣象事業發展規劃或國務院批准的相關規劃,中國氣象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專項規劃,確定建設目標、規劃布局、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做好與其他相關規劃的銜接平衡,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的意見,並採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全部為中央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對於已列入本辦法第六條提及的規劃、各方意見一致的項目,可以視同已經批覆項目建議書。
第十二條中國氣象局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規範,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以上氣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初步設計概算,委託中國氣象局審批初步設計;其他項目,由中國氣象局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前期工作各階段技術檔案的編制工作必須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國氣象局負責落實前期工作經 費,保證前期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中國氣象局要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並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推進情況,及時更新填報、逐步補充完善項目信息,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投資計畫申報
第十六條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項目,須按 5 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確保當年能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中國氣象局根據前期工作情況、項目批覆的建設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報告,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覆情況、年度投資需求、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等。
第十八條中國氣象局應對所報送項目和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範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複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畫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儘量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下達後形成沉澱資金。第五章 投資計畫下達與執行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氣象基礎設施專項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將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給中國氣象局,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二十條中國氣象局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檔案後,於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已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畫,於 20 個工作日內將打捆或切塊項目投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將轉發或分解下達檔案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同步在投資項目線上 6 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分解備案。
第二十一條中國氣象局在分解或轉發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時,要逐一落實和明確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後填報入庫;未分解落實責任的,由中國氣象局承擔日常監管直接責任。第二十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不得隨意調整。因 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 變化等情況,導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 確需調整的,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調入項目應符合 規劃和專項要求,能夠即時開工建設或已經開工建設,增加安排 後的投資不應超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標準或已承諾的投資額。 明確到具體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由中國氣象局提出 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審核調整。 採取切塊或打捆方式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在原專項 內調整的,由中國氣象局負責調整,調整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備案;跨專項調整的,由中國氣象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 改革委進行審核調整。
第二十三條中國氣象局負責落實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督促項目法人儘快開展招投標、施工許可等工作,落實項目建設條件,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加強對項目建設和投資管理的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 7 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或建設標準。對確因建設條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對建設內容、規模、標準進行變更的,應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完工後,中國氣象局按照驗收規程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等填報竣工情況,將項目及時銷號,並將驗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中國氣象局負責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實運行維護費用,確保氣象基礎設施項目的正常運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全過程管理,防止形成沉澱資金。要主動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
第二十九條按照自下而上、逐級上報、統一歸口、各負其責的原則,線上監管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實施情況。項目法人要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按月填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與分解轉發、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竣工驗收等情況信息,逐級匯總、審核上報到中國氣象局。中國氣象局經審核後,於每月 10 日前統一提交給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條中國氣象局採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開展 1 次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並將自查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自查時應當開展必要的實地檢查,查看相關檔案檔案資料,與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座談交流、了解情況,必要時向檢查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的有關單位對氣象基礎設施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抽查。重點檢查氣象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程式是否完善、規範;轉發或分解計畫是否及時、準確;項目建設管理、竣工驗收、資金的使用與撥付等是否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項目執行進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二條對於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進行通報批評,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對於轉發或分解計畫、項目落地實施、保障落實投資、規範工程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工作完成較好的項目,在下一年度投資安排時給予適當傾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國氣象局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氣象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廢止,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