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範圍包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中央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遊部、廣電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編制《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國家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二)國家級自然遺產保護展示;
(三)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展示。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相關規定,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
第六條 對中央單位項目,原則上按照核定總投資予以足額支持。對地方(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區域發展支持政策等,確定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單個項目實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額雙限控制,超出部分不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範圍。原則上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項目分別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東、中部地區未實現國家垂直管理的國家公園相關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第三章 計畫申報
第七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單位、本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建議編制,明確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排序,並於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儲備庫中遴選,符合《實施方案》明確的建設內容,並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建設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備,具備開工條件。項目單位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報送項目合規性負責。
第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負主體責任,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和建設資金、建設用地等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畫,建設資金、建設用地等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畫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範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結合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分年度下達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下達至具體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各地入庫項目總體建設任務占比,結合各地當年申報項目情況,劃分擬安排各地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優罰劣的相關規定,可根據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適當調節各地額度。
第十三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年度計畫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投資計畫時,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對支持中央單位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使用直接投資的資金安排方式。對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規定,根據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性質,分別明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資金安排方式。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建立《實施方案》項目儲備庫。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地方資源稟賦、財政實力、供給需求等實際,結合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加強本單位、本地區項目儲備。
第十六條 項目儲備庫編制過程中,宣傳、住建、文化旅遊、廣電、林草、文物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級相關部門的指導。地方擬入庫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形成建議項目清單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中央本級項目不建立項目儲備庫,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申報。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部門對申報入庫項目進行聯審,由地方對擬入庫項目進行覆核並公示,最終確定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應當符合支持範圍,嚴格執行有關遴選標準,未入庫項目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
第十八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明確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其他文化旅遊領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確定建設內容和支持標準。
第十九條 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地方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管理辦法執行,由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或依法依規授權的單位履行審批程式。可研報告審批應嚴格遵照基本建設程式要求,並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其他前置審批規定。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報告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准後提出。實施條件發生變化或地方已建設完成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單位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託部門專門賬戶存儲、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畫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要嚴格遵循有關建設程式,符合土地、環評、節能、安全生產等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項目按期完工。各地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商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採取日常調度、定期巡查、重點抽查、考核評估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單位按照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進行驗收,於每年底匯總年度完工項目驗收結果,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年度驗收結果。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自覺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無故拖延、拒絕提供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線上填報計畫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並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調度,對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強化督促指導,必要時採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採取專項檢查、線上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並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後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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