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發布《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1月13日
- 頒布單位:水利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
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發布《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的通知在1995.11.13由水利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頒布。中文名 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發布《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95年11月13日 實施時間 ...
根據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發布的《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具體內容 山東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
本辦法所稱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下簡稱灌溉水源、灌排設施),是指非農業建設占用國家所有和有國家投資但依法確定給集體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設施,以及人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設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減少、水位降低、水質污染等)的行為;占用灌溉耕地,是指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設施發揮效益...
要認真落實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水政資〔1995〕457號)和徵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有關政策。銀行要加大信貸資金對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九五”期間,要繼續安排好打井、節水灌溉、農村水電、鄉鎮供水等所需貸款。國家設立的農業...
三、將《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水政資〔1995〕457號印發)第五條修改為:“占用跨省級行政區受益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並涉及到相鄰省級行政區利害關係的,占用一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之前,應當徵求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許可 許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1995]457號文)、《湖南省水庫和灌區工程管理辦法》(1997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申請範圍:占用本縣範圍...
第十九條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兩年內做到足額徵收;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計畫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以上各項收費,必須用於水利...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開發補償費,水文有償服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加強徵收管理工作,制定辦法,採取措施,兩年內做到足額收取。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費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並報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占用者應當建設與被占用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效益和功能相當的...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號) 取消 28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仍然保留 29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
爭取出台《四川省村鎮供水管理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實施辦法》和《四川省占用水利工程水域、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修訂《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繼續推進《水土保持法》配套制度建設。爭取出台《四川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號) 取消 - 28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
產權歸集體、個人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產權人自行管理、維修、養護,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劃定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明確邊界,設立標誌,並發給土地權屬憑證。第二十三條 不得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從事對原有灌溉用水...
第二十八條 鄉(鎮)農村水利管理站為基層農村水利管理機構,是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事業單位。縣級人民政府應保證其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必須事先提請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占用方應當給予工程所有者...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是海口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12月26日發布的決定性檔案。引言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已經2013年11月21日十五屆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倪 強 2013年12月26日 具體內容 海口市人民...
因建設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負責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繳納開發補償費。開發補償費應當專項用於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更新改造。第二十八條 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利工程...
第十九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業,嚴格依法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五條...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自1995年11月13日起實施。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 制定機關: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 修改日期:法規內容:辦法內容 (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水政[1995]457號通知發布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
第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費等行 政事業性收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兩年內做到足額徵收;流域機構直接管理 的水利工程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計畫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以上各 項收費,必須...
39.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的通知 40.灌區管理暫行辦法 41.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42.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 43.水利綜合經營管理暫行規定 44.黃河下游引黃渠首工程水費收交和管理辦法(試行)45.全民所有 制水利 企業轉換經營 機制 實施 辦法 46.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
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 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種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 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 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
政策及有關規定;指導灌區的分設、合併、新建以及晉升等級,組織開展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培訓;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小型水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指導灌區已建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用水計畫的編制執行,協調解決灌溉用水問題;指導灌區灌水新技術的研究推廣;負責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參與城鎮供水價格核准工作;指導全縣供水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供水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負責全縣水行政審批和水行政許可視窗日常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檔案審查、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等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此件公開發布)全文 高邑縣行政許可等事項劃轉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行政審批“一門辦理”,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的通知》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方案:一、劃轉範圍 縣發改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
第十九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業,嚴格依法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毀損農田水利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
市實施);負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含河道采砂)審批;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負責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負責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負責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審批;負責占用防洪規劃...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