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實施細則

根據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發布的《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
  • 農業灌溉水源:農業灌溉的一切水源
  • 灌排工程設施:水庫、閘、壩、灌渠
山東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及其他影響灌排工程設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行為,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業灌溉水源是指用於農業灌溉的一切水源。包括水庫、河湖和地下水及人工調水、利用水利工程設施提供的雨水、海水等其他水源。
本實施細則所稱灌排工程設施是指與農業灌溉和以農村為主要目標的相關的一切灌溉排水工程設施。包括水庫、閘、壩、灌渠、農用井、灌排泵站、蓄滯洪區和其他調水蓄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的減少、人為造成污染影響農業灌溉、導致灌排工程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及其他影響灌排工程設施按設計正常運行的行為,實行有償占用與“等量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
有償占用與“等量等效”替代相結合系指社會效益補償和水利資產經濟損失賠償,其補償方式包括:等量等效的替代工程或者開發補償費、賠償費等。
“等量等效”替代系指修建與被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數量(水量、流量、面積、工程量)相當,淨效益(灌溉、排澇標準和社會效益及管理單位收益)相等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方案與內容由被占用單位同意後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實施細則在全省的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占用大型或者國有和省立項建設的工程及跨市地的灌排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實施細則在其轄區的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具體負責市、縣審批的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必須填報《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申請書》(見附錄一),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經被占用工程管理單位初審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批准意見書》(見附錄一),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占用跨省級行政區受益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並涉及到相鄰省級行政區利害關係的,應當由占用行政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事先徵求相鄰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占用跨市地、跨縣(市、區)行政區受益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並涉及到相鄰市、地行政區利害關係的,應當由占用行政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事先徵求相鄰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從事各項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及造成灌排工程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須在申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附具有管轄該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批准意見書》。補償方案和交費金額必須列入建設項目可研報告且一併評估。
第九條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三年以上(含三年),占用者應當負責興建與被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等量等效的替代工程。
替代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必須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替代工程經費應列入擬建項目工程預算,並於擬建設項目開工前下達到位、同步施工;必要時應先興建替代工程,方可批准開工。替代工程分類見附錄二。
第十條 利用開發補償費興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設施以及占用者興建的“替代工程”,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仍按占用前工程屬性不變,並由原管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單位編制提出占用補償方案,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定,由管轄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由占用者給予補償;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的補償,如果確定無法進行評估的,除按規定交納水費外,按一年取水量計算,每立方米的補償標準為1?50元。今後新的占用單位必須在占用行為發生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足額交納開發補償費。
第十二條 全部由國家財政投資興建的建設項目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且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按照水利工程的現值,由占用者負責補償。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徵用城市郊區菜地的,按《國家建設徵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執行,可不交納新菜地灌排工程開發補償費。
第十四條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計收的開發補償費,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核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開發補償費專項用於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建設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及相應工程管理費用。
使用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項目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支。
對於沒有開發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核收的開發補償費交上一級財政部門,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應視為臨時占用農業灌排工程。
(一)利用農業灌排工程行船及作臨時碼頭的。
(二)確因需要在農業灌排工程上臨時堆放物料和用作施工場地或開展經營項目等。
(三)占用影響期限在三年以下的。
第十七條 凡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包括占用期在三年以上和以下)給工程管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定後,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准,由占用者給予賠償並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用於彌補損失,不得挪作他用。賠償費標準如下:
(一)凡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對地面附著物和青苗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具體參照省物價局、財政廳(92)魯價涉字第280號文標準執行。
(二)對因航道整修等原因確需改變航道利用農業灌排工程做通航和臨時碼頭的,按船舶噸位,每次每噸位收賠償費0?5元。軍事、公安、防汛、水文測量、水質監測、搶險救護船隻免收。
(三)三年以下臨時占用,其賠償費根據占用期限長短、給工程管理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按等量等效替代工程總投資的20~30%交納。占用期滿,占用者必須負責恢復工程原貌,經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收取的賠償費屬於預算外資金,應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縣級以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也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於發生的治安、民事、刑事違法案件,應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占用集體、個人所有和管理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補償辦法,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計畫、物價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1: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申請書和批准意見書格式。
附錄2:替代工程分類和補償費用構成。
附錄1: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申請書和批准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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