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屬性: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液化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水上加注作業行為(以下簡稱水上LNG加注作業),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根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水上LNG加注作業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負責水上LNG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水上LNG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LNG燃料動力船舶(以下簡稱船舶)可通過加注船、加注躉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車等方式加注LNG燃料,不得通過不具備加注功能的LNG運輸船、 LNG罐櫃直接加注LNG燃料。
除港作船、近海平台供應船、公務船等外,船舶在沿海和內河港口不得通過LNG槽罐加注車加注LNG燃料。
船舶使用槽罐加注車加注LNG燃料的,應當在自有碼頭進行作業;開展加注作業前,加注作業單位應當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共同制定加注方案、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論證,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再次加注時,在加注作業安全條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可以不再重新進行論證。
第五條 加注船、加注躉船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或者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並依法進行船舶登記。
第六條 加注船的船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有效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書。加注躉船的加注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七條 通過加注船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的,作業雙方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儘量遠離船舶定線制區、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輪碼頭、通航建築物、大型橋樑、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設標航道。
第八條 通過加注船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的,應當確定並落實安全距離、應急錨地、安全警示標誌等安全保障措施。通過加注船在內河水域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的,應當落實《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求。
第九條 船舶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應當在作業前通過海事信息系統,將作業時間、地點、加注數量、作業方式、加注作業單位、加注船、加注躉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加注作業完成後,船舶應當將作業的實際情況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條 船舶通過加注船、加注躉船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的,作業雙方應當確保加注作業相關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並遵守以下安全作業要求:
(一)作業開始前,作業雙方應當落實安全措施,並按照水上LNG加注作業相關標準規範填寫水上LNG加注作業前安全檢查表。
(二)作業雙方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統一的安全警示語、警示牌等顯著標誌,加注船、加注躉船應當按照避碰規則顯示信號,提醒過往船舶注意。
(三)作業期間,作業雙方應當保持不間斷值守和聯繫暢通,遇到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或者安全設施出現異常情況等影響作業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四)作業期間,無關船舶不得並靠受注船舶、加注船和加注躉船。
(五)作業結束後,作業雙方應當開展加注後檢查,並按照水上LNG加注作業相關標準規範填寫水上LNG加注作業後安全檢查表;作業雙方應當將加注作業前、後安全檢查表留存一年。
第十一條 水上LNG加注作業結束後,船舶應當在《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上如實記錄作業時間、地點、作業方式、加注數量以及作業單位(船舶);加注作業單位應當如實填寫LNG加注單,並將LNG加注單提供給受注船舶。船舶應當將LNG加注單留存三年。
第十二條 水上LNG加注作業期間,作業雙方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報機、衛星船站;不得進行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不得使用供應車船進行加油、加水作業。
第十三條 加注船不得同時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和LNG貨物燃料補給作業,不得同時對兩艘及以上船舶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加注躉船的同一LNG儲罐不得同時進行水上LNG加注作業和LNG貨物燃料補給作業。
第十四條 通過船舶為加注船、加注躉船補給LNG貨物燃料的,應當執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水上過駁的規定。
第十五條 加注船、加注躉船應當按照水上LNG加注作業站/船應急回響計畫編制要求,編制應急回響計畫,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並保存演練記錄。
第十六條 加注船、加注躉船應當在餐廳、會議室及值班室等公共場所內張貼水上LNG加注作業站(船)應變部署表。船上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應急情況聲號、報警方式、攜帶器材、個人任務和對外聯絡通訊方式。
第十七條 加注船、加注躉船應當做好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救生設備和個人防護裝備,保持應急脫險通道暢通。
第十八條 發生水上LNG加注作業安全事故的,船舶、加注作業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回響計畫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水上LNG加注作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發現船舶、加注船、加注躉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船舶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報告水上LNG加注作業的,或者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安全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裝備不符合要求的。
(三)採取的安全措施、編制的應急回響計畫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加注船,是指具有船載LNG儲罐、加注設施和計量設備,從事水上LNG加注作業的船舶。
(二)加注躉船,是指具有船載LNG儲罐、加注設施和計量設備,從事水上LNG加注作業的躉船(含油、氣合建躉船)。
(三)岸基加注站,是指具有岸上LNG儲罐、加注設施和計量設備,直接向LNG燃料動力船舶進行LNG加注作業的陸上設施。
(四)槽罐加注車,是指具有車載LNG儲罐,通過自身或外接加注設施和計量設備,在碼頭上向LNG燃料動力船舶進行LNG加注作業的車輛。
(五)自有碼頭,是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含控股股東)具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碼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海危防〔2019〕4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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