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屬性:辦法
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一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第一條 為規範液化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水上加注作業行為(以下簡稱水上LNG加注作業),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根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
監管法規方面,主要有部令《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11號令)和部局規範性檔案《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部局辦法);LNG加注船設計和建造標準方面,主要有中國船級社《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船舶規範》(2015)和《液化天然氣燃料加注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則》(2016);...
《液化天然氣燃料水上加注作業安全規程》是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編制進程 2022年12月29日,《液化天然氣燃料水上加注作業安全規程》發布。2023年7月1日,《液化天然氣燃料水上加注作業安全規程》開始實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深圳海事局 、江蘇海事局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 、中國船級...
載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由沿海進入內河水域的,應當向途經的第一個內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畫和航線;始發地為內河港口的,船舶應當將航行計畫和航線向始發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實施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存在安全隱患的,...
行業標準《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站/船應急回響計畫編制要求》(JT/T 1320-2020)的制定,規範了水上液化天然氣加注站/船在應急組織、預警、信息報告、危險源監控、應急回響、應急處置等環節,有利於促進科學有序發展及有效應急管理。該標準與已有中國國內有關標準、條例、辦法等保持一致,對應急回響計畫的編製程序和...
山東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山東省沿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與管理暫行規定》是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貫徹執行國家對油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規。於2000年4月24日發布並施行,共8章44條。適用於中國陸上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規定明確由國務院石油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油氣管道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有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監督石油行業貫徹...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氣充裝、經營、使用與運輸、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瓶裝液化氣服務、管理與監督工作協調機制。瓶裝液化氣安全管理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適應原則由市、縣兩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
《房山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房山區施行的辦法。(區市政市容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切實做好全區燃氣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市市政市容委《關於印發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容發〔2011〕46號)精神,結合...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全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其他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安全檢查監督工作,規範檢查監督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和與燃氣安全有關的燃氣規劃、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以及培訓宣傳、事故預防與搶險搶修、應急保障等的檢查...
6.7局廠兩級安全部門要加強對鋼瓶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確專人負責鋼瓶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有關人員培訓工作。6.8所購鋼瓶應是國家定點廠產品,購新鋼瓶時應徵得局級安全部門同意。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鋼瓶的各項資料台帳,並負責安排定期檢驗。6.9鋼瓶貯存站和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天然氣流量計,燃氣流量計,...
第三十九條停泊在港內碼頭或錨地的船舶,需進行明火作業的,必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作業,並應遵守主管機關有關船舶明火作業監督管理的規定。第五章 通航環境管理 第四十條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工程選址,應事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的,還應附圖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遵守...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與應急處置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使用壓力容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動火作業或動火作業不採取安全隔離措施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二款規定,不事先通知供氣單位協商的,責令改正;可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經營服務與使用、設施保護與事故處置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失火、爆炸等事故,應當立即通知燃氣供應企業或者報告公安消防、建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
第六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市規劃、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安全生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管道燃氣管理工作。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燃氣行政...
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的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供應與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液化氣的生產和進口,液化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業燃料的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管理原則)液化氣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應、節能高效、方便用戶的原則。第五條(管理部門)市建設管理...
第一條 為規範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行為,保障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的有效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船舶、設施及有關當事人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第三條 違反水...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監控化學品、...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安全第一、統籌規劃、確保供應、規範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統籌解決燃氣事業發展和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
燃氣供應企業委託專業運輸單位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加強對配送人員和車輛的管理,明確燃氣供應企業和專業運輸單位雙方相應的安全責任。交通運輸部門對燃氣道路運輸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 燃氣供應企業銷售瓶裝燃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向用戶提供的氣瓶、氣質及氣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二)負責氣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 經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