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調解程式

民間糾紛調解程式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在程式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調解的開始有兩種情況,糾紛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二是當事人沒有申請時,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1人或數人主持進行。凡是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則可以由有關各方調解組織共同進行調解。為了促使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時,還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間糾紛調解程式
  • 屬性:法學術語
(3)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一定要査明事實,分清是_非,堅持擺事實,講道理,幫助當事人提高思想認識,促使他們自願協商達成協定。(4)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的糾紛應當進行登記,調解的過程應當製作筆錄。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協定書。調解協定書應當有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的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事後,人民調解委員會還應當督促當事人自覺地履行調解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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