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調解程式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在程式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調解的開始有兩種情況,糾紛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二是當事人沒有申請時,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1人或數人主持進行。凡是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則可以由有關各方調解組織共同進行調解。為了促使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時,還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間糾紛調解程式
- 屬性:法學術語
民間糾紛調解程式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在程式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調解的開始有兩種情況,糾紛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二是當事人沒有申請時,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調解。(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1人或數人主持進行。凡是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則可以由有關各方調解組織共同進行調解。為了促使調解成功,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時,還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
民間糾紛調解程式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在程式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調解的開始有兩種情況,糾紛發生後,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解;二是當事人沒有申請時,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調解。(2)人民...
在原有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設立調解組織的基礎上,需要對近幾年新產生的街(鄉)以及區域性、行業性組織設立的調解組織進行規範;二是為規範人民調解活動,需要對調解民間糾紛的範圍、調解程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調解協定...
第二章 人民調解組織 第三章 人民調解員 第四章 調解程式 第五章 調解協定 第六章 保障與獎懲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
第三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庭式調解的,可以由三名以上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在調查了解糾紛事實和收集必要證據的基礎上,按照以下程式進行:(一)由調解主持人核對糾紛當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迴避事項、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並詢問糾紛...
第四章 調解程式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
第四十四條 調解會按下列程式進行:(一)由調解主持人宣布調解會任務、參加人及注意事項;(二)由糾紛當事人陳述糾紛的起因、經過和請求及其理由;(三)詢問糾紛當事人和各方證人,並出示有關證明材料、物品,核對證據;(四)聽取...
第二十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調解民間糾紛:(一)核對當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二)由當事人陳述糾紛的起因、經過、請求及其理由,並提供證據;(三)詢問當事人,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四章 調解程式 第二十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糾紛。第二十八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二)法律、法規禁止採用人民...
第四章 受理和調解程式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髮生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涉及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各種糾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糾紛類型:(一)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民間借貸、契約、生產經營、損害賠償、山林...
第四章 調解程式 第五章 調解協定 第六章 保障與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預防、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第二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核對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身份,告知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二)聽取當事人陳述、要求及其理由;(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組織當事人出示和核對有關...
第五章 調解程式 第二十三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自受理民間糾紛之日起5日內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一名調解員或者多名調解員調解。由多名調解員調解的,應當確定...
《人民調解法》是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其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式和協定做出了規定,但相對比較原則,對人民調解的範圍、組織形式、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聯動、保障措施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對實踐中出現問題...
第二十七條調解會按下列程式進行;(一)由調解會主持人宣布調解會任務、參加人及注意事項;(二)由糾紛當事人陳述糾紛的起因、經過和請求;(三)詢問糾紛當事人各方證人,核對證據;(四)聽取被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當事人自願原則應當包括程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後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定,必須是互諒互讓,自願協商...
聯合調解處理程式應遵循參與部門的工作程式,如調解程式、處理程式、司法程式。聯合調解除共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①加強組織領導,聯合調解工作對象是大型的、複雜的民間糾紛,需要參與的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因此,必須要...
調解員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擔負調解民間糾紛工作的人員,包括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和調解小組的調解員。工作程式 一、受理糾紛。一是糾紛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糾紛後主動調解;三是上級部門交辦調解。受理糾紛後,如發現...
其本質上是一種合意為核心要素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私法糾紛領域的廷伸,是一種當事人主義。在審判實踐中,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存在如下缺陷:缺陷一 是隨意啟動調解程式。合法是民事訴訟調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第三十四條 對事實較複雜、爭議較大或者跨區域、跨部門的糾紛,應當採取普通方式調解,由兩名以上的人民調解員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核對當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二)當事人陳述糾紛的起因、經過、請求及其理由...
(5)民間借貸糾紛類,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6)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訴前調解的主體 在訴前調解人的選擇上,筆者認為,由於這不是訴訟程式,故不由...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民間糾紛。法律援助機構不得因未經人民調解程式,拒絕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八條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聘請人民調解員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一方面,正是因為案件的事實難以查清才給予調解的餘地,分清是否更是沒有必要,對於有些案件,尤其是涉及家事糾紛的案件也難以釐清是非。另一方面,是非問題不僅涉及法律,也涉及倫理與價值判斷的問題,在訴訟的程式論是否就未必妥當。在此,...
第十條人民法院牽頭負責司法調解工作,完善全面、全程、全員調解工作機制和特邀調解、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糾紛化解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推動在程式安排、效力確認和法律指導...
聯合調解應遵循各參與部門的工作程式,如調解程式、處理程式、司法程式等。聯合調解除應注意共同調解的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之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加強組織領導。聯合調解工作對象是大型的、複雜的民間糾紛,需要參與的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
應當事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行政決策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識別、分析、預防,依照法定程式,對行政決策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決定,從源頭上預防社會穩定風險、化解重大群體性糾紛。
第六條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定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對方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者無法聯繫對方當事人的,調解員應當寫明原因,終結線上調解程式,即時將相關材料退回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第十六條主持線上調解的人員應當在組織調解前確認當事人參與調解的方式,並按照下列情形作出處理:(一)...
第五章 調解工作程式和調解協定書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對容易激化或正在發生的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調解。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可以由委員...
條例》結合青海實際,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性糾紛的原則;在調解活動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定和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以及人民調解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和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