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的辦理對象、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視窗辦理流程、網上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事視窗、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常見問題解答、辦理依據、備註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辦學校分立、合併
- 實施地區:廣州市
有關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的辦理對象、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視窗辦理流程、網上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事視窗、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常見問題解答、辦理依據、備註 。
有關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的辦理對象、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視窗辦理流程、網上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事視窗、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常見問題解答、辦理依據、備註 。辦理對象民辦學校辦理條件1、經學校舉辦者、理事會同意。2、分立、合...
第二十二條(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在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後,向許可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舉辦者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申請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民辦學校核准登記後,憑登記證書辦理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等手續。第四章事項變更和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民辦...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本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第二十五條民辦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
六是信息公開。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保證各方面安全穩定。七是變更與終止。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並按隸屬關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八是監督與管理。規定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依法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切身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辦理。一是應當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准。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事項,須由教育部審批;其他變更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審批機關審批...
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申請分立、合併、終止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
第三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准,並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高等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由教育部審批,其他事項變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其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或舉辦者出資額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其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
第四十一條 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申請,根據合併後的辦學性質和層次,按照有關審批管理許可權,報相關審批機關批准。民辦學校分立、合併,要進行財務清算,並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第四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或者舉辦者根據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
第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分立、合併、自行終止的,由理(董)事會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理(董)事會決議;(三)學員安置方案以及善後事宜處置方案;(四)財務清算報告;(五)辦學許可證。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管理機關,由...
第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併終止原有學校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民辦學校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民辦學校...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應當由舉辦者提出,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經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以下稱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民辦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等的變更,經民辦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
第二十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註銷登記:(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二)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三)無法正常開展或已終止業務活動的;(四)被主管部門撤銷辦學資質的:(五)出現其他解散事由的。第二十七條 民辦教育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終止時,...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分立、合...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教職工人數少於20人的民辦學校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監督機構負責人或者監事應當列席...
7.3 國家對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是什麼 7.4 哪些主體可以向民辦學校捐贈 7.5 金融機構如何支持民辦教育 7.6 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時,經費如何解決 7.7 民辦學校能享受用地優惠嗎 7.8 出資人能取得合理回報嗎 7.9 國家對邊遠地區的民辦學校有什麼政策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8.1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應遵循什麼...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第二十五條學校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並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類別...
培訓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中的部分證明事項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第十三條 舉辦者申請籌設培訓學校應當提交《安徽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辦報告》)。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八條的規定,民辦學校在分立、合併、舉辦者的變更和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發生事項變更和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以上兩種清算適用本辦法。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1)聘任和解聘校長;(2)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3)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此規定執行。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分立、合併與終止辦學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對民辦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形成財務清算報告。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時,還需要由現任舉辦者與擬任舉辦者簽訂變更協定,確認民辦學校財務狀況。第五十四條 民辦...
(三)修改學校章程;(四)制定發展規劃;(五)審核預算、決算;(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建立行業組織、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和約束機制,引導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自我管理、...
6.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學院院長的任職條件、程式和任職年限 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經學院董事會聘任後,報省教育廳核准,方可行使相應職權。學院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報請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第十四...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七)決定學校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項等。第三十九條 學校董事會議事的基本規則:(一)董事會會議議題的產生。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提出擬研究的議題,經舉辦者或其代表同意後,作為董事會會議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