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建立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的通知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陝西國際商貿職業學院的基礎上建立陝西國際商貿學院,學校代碼為13123;同時撤銷陝西國際商貿職業學院的建制。

基本介紹

教發函〔2008〕110號,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辦學規模,第三章 學科專業設定及教育形式,第四章 學院內部管理體制,第五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第八章 附 則,

教發函〔2008〕110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設定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的函》(陝政函〔2007〕146號)收悉。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系民辦的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陝西國際商貿學院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
三、該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6000人。
四、該校現有專業結構調整和增設本科專業,應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今年首批設定的本科專業為4個,即市場行銷、藥物製劑、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五、我部將在適當的時候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布經我部核准的《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型人才,為陝西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章程
附屬檔案:

陝西國際商貿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陝西國際商貿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依法治校、規範辦學,堅持教育扶貧、回報社會、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原則,把學院建成管理規範、特色鮮明、辦學水平較高,以醫藥行銷及中藥製藥專業為特色,社會科學、醫學和人文學科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本科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陝西國際商貿學院。學院地址:陝西省鹹陽市南郊大學園區陽光大道西段1號。
第三條 學院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第四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為適應陝西及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立足陝西、面向西部地區,服務醫藥行業,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五條 學院是由步長集團投資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普通本科院校,步長集團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鄭重承諾不取得合理回報。在省、市政府領導下,依法自主辦學並實行科學、民主管理。學院接受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部門為陝西省民政部門。

第二章 辦學規模

第六條 學院在校生規模為6000人。

第三章 學科專業設定及教育形式

第七條 學院設定的主要學科門類為社會科學、醫學和人文學科。學院適時增設和調整專業設定,以本科教育為主,兼顧專科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培訓,為醫藥行業、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 學院實行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本科4-5年,專科2-3年。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專業培養計畫所規定的課程,達到畢業要求,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應屆畢業的本科生,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授予相應學科的學士學位並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學院內部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董事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學院董事會的產生及構成
1.根據學院董事會章程,首屆董事會由出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推選相關人員組成,並呈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2.學院董事會由出資者或其代表、院長、黨委書記、熱愛教育事業的社會賢達、教育專家和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經驗。
學院董事會由7人組成,出資者或其代表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呈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及任期
1.學院董事會議的決定,必須得到董事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學院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2.董事長、董事在任期中出現空缺,由董事會補選。董事長或董事在任期中補選,均以補足原任者的任期為限。經補選的董事長、董事,均應出具同意書,連同董事會會議記錄,報呈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3.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可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4.學院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首屆董事會屆滿前兩個月推選下屆董事。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新一屆董事會產生後須呈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的職權
1.聘任和解聘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3.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學院院長的任職條件、程式和任職年限
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
院長經學院董事會聘任後,報省教育廳核准,方可行使相應職權。
學院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報請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學院院長的職責
1.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6.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五條 學院設立黨委,黨委書記由省委教育工委選派。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黨的建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學院建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院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並接受其監督和指導。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由院長、黨委書記、副院長、工會主席、院長辦公室主任和主要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組成。由院長負責定期召集,研究討論學院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建設及科研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十條 學院教學、管理及其他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
第二十一條 學院推行管理、人事及分配製度、後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與本科教育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二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學院的各項工作依法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五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二十三條 截至2007年10月底,學院淨資產4.49億元。其中步長集團投資4.19億元,學院辦學積累資金0.3億元。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1.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帳簿。
2.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學院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3.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條 學院經費收入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六條 學院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七條 學院財務部門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前一個月內,完成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交董事會審核通過。領導班子換屆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由學院舉辦者提出,經董事會審定,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 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一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1.學院遇到不可抗力,申請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二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學院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三十三條 在學院終止時,對學院的財產應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陝西國際商貿學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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