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辦中國小財務管理辦法

《深圳市民辦中國小財務管理辦法》是深圳市教育局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民辦中國小財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教育局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民辦中國小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民辦中國小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我市面向社會舉辦的普通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學校”或“學校”)的財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切實保障舉辦者、教職工、學生、捐贈者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行為;科學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籌集辦學資金,落實法人財產權;加強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會計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定獨立的會計機構,統一負責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工作。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民辦學校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第七條 民辦學校任用會計人員(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成員、學校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學校會計機構負責人(含會計主管人員)。民辦學校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學校擔任出納工作。
  第八條 民辦學校會計人員的配備、任職要求、職業道德、工作交接以及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交接時應當將本人負責的全部會計工作及相關資料、重大財務收支等情況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變更,要對其負責的財務管理工作和相關會計資料進行移交。
  第十條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對民辦學校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民辦學校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分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規辦理會計事項、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違規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大額資金支付集體決策制度等,並將制定或修改的制度報送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章 舉辦者出資
  第十二條 舉辦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作為辦學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政府補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不屬於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
  第十四條 舉辦者出資應當履行法定驗資程式,提供有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實物、智慧財產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時的開辦資金應符合登記部門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舉辦者出資後,不得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利用關聯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通過拆藉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有民辦學校的資金、資產。不得違規將政府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學費收入等用於理財獲取收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辦學收益。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加強預算執行與分析,切實保障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和講求績效”的原則。民辦學校應當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以前年度結餘情況,積極穩妥地編制收入預算;根據學校教育教學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編制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校長負責組織編制民辦學校年度預算,經學校決策機構決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資產按其流動性分為貨幣資金、存貨、各項債權等流動資產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開展活動的業務往來資金等,應當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
  民辦學校不得出租出藉資金賬戶,不得將民辦學校資金歸集到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的賬戶進行集中管理。
  民辦學校現金管理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對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清償債務等。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對舉辦者投入的固定資產(含無形資產,下同)、政府補助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社會捐贈形成的固定資產分別登記入賬,分類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財產清查制度,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及時處理盤盈、盤虧資產,維護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對外投資,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
  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使用政府投入資產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如果經費提供者(如政府補助或捐贈者)規定了經費使用用途和(或)使用時間的限制,學校使用此類經費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解除限定前屬於限定性資產,其淨資產屬於限定性淨資產,學校應當按照計提折舊或計提攤銷的金額,分期將相關限定性淨資產轉為非限定性淨資產,並加強對此類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處置、管理和監督,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捐贈資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六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負債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民辦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合理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負債規模,改善債務結構,充分考慮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十一條 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不得利用教育優惠政策為自身或者他人辦理貸款業務。
  民辦學校因教育教學和學校發展需要向舉辦者及其利益關聯方、其他機構借款的,其利息支出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收入按其來源分為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設立賬外賬。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收到政府補助收入應按照資金來源、項目名稱設定明細分類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依法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民辦學校捐贈收入有明確指定用途和(或)時間限制的,按照限定性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和我市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跨學年收費。學校收費應當使用符合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正常休學、退學、經批准轉學、註冊繳費後未入讀的,民辦學校應按退費的有關規定退還費用。
  民辦學校因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進行虛假招生宣傳或者違規招生等造成學生退學的,收取的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八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成本費用按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所得稅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辦學成本主要包括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人員工資福利支出、日常辦學發生的商品和服務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要以教育教學為核心,嚴格費用管理,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教職工待遇等。
  第四十條 民辦學校按照《中國小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財會〔2018〕20號附屬檔案1)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並據此計算辦學成本。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
  預計使用年限根據相關契約約定或者單位無形資產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以及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確定。相關契約沒有約定或單位申請書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學校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民辦學校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其中,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民辦學校,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的學校攤銷期不得低於10年。
  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於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於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攤銷。
  第四十二條 政府給民辦學校撥付的、未指明具體項目的獎勵性資金,由學校根據相關部門的指導按照“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四十三條 政府補助收入當年未使用部分可以結轉下一個年度繼續使用,下一個年度末仍有剩餘的,尚未使用的政府補助結餘資金應交回教育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專門用於發展民辦教育。
  第四十四條 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九章 結餘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辦學結餘是民辦學校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成本費用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或發生的淨虧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包括限定性結餘和非限定性結餘,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為年度淨利潤。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不得向舉辦者分配。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利潤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依據公司法、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審計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發展。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民辦學校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財務情況說明書(含財務分析)應當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一)民辦學校的辦學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民辦學校業務活動的基本情況,年度預算(計畫)的執行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
  (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情況,資產、負債、收入和成本費用、淨資產(所有者權益)情況,下一會計期間的業務活動計畫等;
  (四)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五)資產負債率、生均成本、收支結構等相關財務分析指標;
  (六)財務管理成效、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計畫。
  第四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舉辦者出資情況、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
  (三)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決策機構)成員的數量、變動情況及其報酬情況;
  (四)教職工薪酬總額、人均薪酬、社會保險、公積金及福利情況;
  (五)接受政府補助和接受捐贈形成的限定性資產、限定性淨資產及其增減變動情況;
  (六)收費政策、代收費政策和資金監管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接受捐贈和政府補助項目的收入、支出、結餘情況;
  (八)國有資產的投入和使用情況;
  (九)營利性民辦學校淨利潤的分配情況;
  (十)重要收入的取得和大額成本費用支出情況;
  (十一)重大資產減值、對外承諾事項、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十二)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三) 非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政策等。
  (十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接受政府資助的民辦學校結餘中包括政府補助項目結餘及其相應的貨幣資金,民辦學校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中單獨列示並加以說明。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要求向發改、教育、稅務、登記機關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其他會計資料使用者(以下簡稱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民辦學校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如果會計資料使用者要求提供年度審計報告的,民辦學校應當將審計報告隨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第五十二條 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十一章 財務清算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分立、合併與終止辦學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對民辦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形成財務清算報告。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時,還需要由現任舉辦者與擬任舉辦者簽訂變更協定,確認民辦學校財務狀況。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辦學的,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撤銷的,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和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稽核制度等,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履行會計監督職能。
  第五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強化自身監督機構的監督責任,依託學校黨組織、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對學校預算、決算等重大決策事項、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民辦學校監事會(監事)可依照法律法規和民辦學校章程對理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民辦學校經營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促進民辦學校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財務監管的重點是:學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年度預算執行、資助政策落實、教育收費、辦學經費來源及使用管理、債權債務管控、財政補助資金和接受捐贈資金使用管理、資產使用管理、法人財產權落實、大額資金往來、基本建設管理、或有負債、關聯方交易披露等方面的情況。
  第六十條 發改、教育、稅務、審計、登記機關等政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通過年度檢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示、審計、建立監管平台等措施,依法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狀況和財務管理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十一條 承擔民辦學校審計工作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依法審查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實、完整地披露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若出具不實報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組織抽查複審。對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不完整審計報告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社會審計機構向社會公開,並向財政部門、行業主管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在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審計時,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並對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民辦學校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審計。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財務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各區可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業務的具體管理辦法。

修訂信息

深教規【2022】4號
各區(新區)教育行政部門,各有關學校:
  為順利推進我市民辦中國小分類管理改革,加強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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